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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温龙政办发〔2010〕18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龙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质量立区、品牌强区”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品牌立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温龙委〔2006〕16号)等规定,借鉴国内外质量奖评审工作经验,设立温州市龙湾区区长质量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长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政隶属关系在龙湾,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一般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质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区质监分局,区质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五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区政府审定区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审办负责区长质量奖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等;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工作,建立评审员库及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定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区长质量奖申请;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负责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五)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  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或卓越绩效评审经验。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政隶属关系在我区,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近3年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方面事故或重大投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安全等事故或重大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七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供应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以保证区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评审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都低于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区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温州市龙湾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
  (一)资料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审办应书面通知企业或组织。
  (二)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综合审查。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初选名单公示。评委会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五)审定批准。经初选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区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20万元。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区财政分别纳入品牌创建奖励资金和区质量立区办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以公示。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方面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严重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三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被撤销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区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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