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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10万至50万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用)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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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10万至50万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龙湾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公路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湾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公路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

  第三条   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审查、投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或浙江省交通厅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的行业监管工作由交通局纪委、区纪委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方式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每一合同段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八条   招标范围为国内招标。

  第九条   公路工程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招标前应具备设计图纸和工程量;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发售招标文件;

  (四)编制标底(若设有的);

  (五)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区交通局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对报名单位的资质、信誉、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评选出不少于5家的入围单位,最终参加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六)开标:由区交通局组织召开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公路工程项目评标会议,并现场组织成立评委小组,评委小组中必须有区交通局纪委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七)评标:评委小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入围单位提交的投标价进行综合性审查。在对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法、人员组织以及工程报价进行充分评价、论证后,择优确定施工单位推荐中标人,写出评标报告;

  (八)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九)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评标办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三)规范,包括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

  (四)投标文件及有关文件格式;

  (五)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其它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出售,需变更的,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2天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变更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设有标底的,其标底由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编制,也可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标底在开标前审查完成并应保密。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应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详细填写并报送资格预审申请书,基本内容包括:

  (一)资格预审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经理、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业务不得分包和转包。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看,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书;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印鉴;

  (三)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四)填报内容虚假。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的期限编制投标文件,直接送达指定地点。

  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放弃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包含的基本内容:投标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包括投标人概况,报价等。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人如需修改、补充投标文件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按规定提交。其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证,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和清退办法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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