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规划建成区未征农用地流转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5日
温州市龙湾区规划建成区未征农用地流转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未征农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我区建成区内农用地弃耕抛荒、违章搭建问题,提升城市的品位,加快推进城市转型发展,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温州市规划建成区未征农用地利用专项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1〕15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温州市规划建成区农用地流转返回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函〔2012〕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城市规划建成区未征农用地的流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温州市龙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城乡规划的要求,坚持“农民自愿、依法依规、农用地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用地制度,创新用地模式,对规划建成区未征农用地有目的、见实效地进行流转。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划。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龙湾区(不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新区)城市规划建成区,在实施利用未征农用地时,利用地块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范流转。充分发挥各街道办事处对零星农用地利用的主导作用。由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农用地流转的受让方,具体负责实施流转工作。农用地流转的具体政策按照《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理补偿。土地流转价格、实施未征农用地流转的行政村农民社保资金比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由各街道办事处筹措资金,落实相关政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建立专项台帐,参照相关规定统筹使用。同时,为做好与今后建设用地报批的衔接工作,在农用地流转时一并办齐征地所需材料。征地政策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办理征地所需材料,补偿安置按新的政策予以调整。
(四)联动实施。未征农用地利用要与“村房两改”、“三分三改”相结合,按照《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1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城市转型发展破难攻坚大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2011〕6号)的有关要求,将未征农用地流转补偿、农用地利用进行统一规划。
三、建成区未征农用地流转审批程序
(一)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把关,对确需进行流转的未征农用地须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实施流转。
(二)区政府同意后,街道办事处须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区规划分局出具工作联系单,区规划分局出具规划红线和规划功能意见,区国土资源分局指导街道办事处对红线内的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测绘单位制作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三)街道办事处与相关村签订《农用地流转协议》,并约定补偿和社保专项基金的支付方式。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的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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