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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9月6

龙湾区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区生态区建设,根据《温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温政办〔2011〕1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区建设奖励、补助、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区生态办日常办公等方面的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照补助标准核定的专项资金总量超过当年资金总量的,按统一的比例折减补助额。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总投资为权威机构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数、发改部门批复的投资概算数或经区生态办审核纳入年度生态创建计划的投资概算数。

  第六条各项生态区建设奖励资金是以奖代补资金,应专项用于工作推进和项目建设,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工作奖励

  1.对生态区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2.对被命名为国家、省、市级生态街道、生态村、生态示范基地的给予奖励。

  3.对在绿色系列创建活动中获得相关等级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对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被命名为安静小区的给予奖励。

  4.对通过国家、省、市级生态创建复查的单位给予奖励。

  (二)项目补助

  1.生态街道、生态村的规划编制。

  2.重要生态功能区(含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工程项目。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3.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护及综合利用工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和维护(集中式农居点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装置、生态文化公园、生态示范基地等)、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4.生态街道创建基础工程。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路灯项目、公共区域立体绿化项目、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装置、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水(雨水)收集回用等项目。

  5.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在线监控、生态环保基础性科学研究、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6.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环境污染整治项目。

  7.其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

  (三)生态区建设宣传教育。主要包括绿色系列创建工作、宣传广告牌(窗、栏、墙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四)区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章奖励补助标准

  第八条工作奖励补助标准。

  (一)生态区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街道和有关部门奖励额度,由区生态办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初步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二)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街道、省级生态街道、市级生态街道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生态村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

  (四)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

  (五)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绿色社区和安静小区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

  (六)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绿色学校(幼儿园)的,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七)对被命名为省级绿色企业、绿色饭店、绿色医院的,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被命名为市级绿色企业的,奖励2万元。

  (八)通过国家级生态街道、省级生态街道、市级生态街道复评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通过国家、省、市级生态村、绿色社区、生态示范基地复评的,奖励1万元。

  第九条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补助标准。

  (一)禁止准入区和限制准入区范围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按总投资的100%予以补助,补助包括主体工程、管网建设、治理方案设计、工程监理和专家评审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维护。一般由区生态办委托各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投标方式交专业公司统一进行维护。个别维护技术要求低的工程,经村民委员会申请,可以由业主单位自行维护,维护期满符合要求的,给予生态补偿。业主单位需提供工程运行抽查记录和排污口污水排放相片记录(均为每月1次),每年具体补偿金额为:1.日处理规模50吨以下的,补助1万元;2.日处理规模50-100吨的,补助1.5万元;3.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补助2万元。

  (三)生态文化公园建设。具体针对宣传硬件、清洁能源示范、污染治理项目,按总投资的60%予以补助,街道建设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村级建设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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