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政办发〔2012〕12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5日
龙湾区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龙湾区委 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温龙委发〔2010〕7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不落实,或在短期内各类事故多发高发的,适用本制度。
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问责、“一票否决”、行政追责和刑事追责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内容
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警示:
(一)6个月内辖区或系统内(道路交通领域除外)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重伤以上)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道路交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全年区控指标5%以上的。
(二)对省、市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三)存在区域性安全生产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的。
(六)未按时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
(七)其他情形。
三、实施方式
安全生产警示以告知书的形式,由区安委办拟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送达,抄送区有关领导和区纪委(监察局)。被警示的单位,应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在收到告知书20日内将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报区安委办。
安全生产警示纳入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年度内被实施警示2次的,其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降一个等次;年度内被实施警示3次及以上的,其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
本制度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
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
温龙安委警〔 〕第 号
××街道办事处(部门):
你辖区(系统)因安全生产×××××××××××××××××××××××××××××××××××问题,根据《龙湾区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有关规定,对你街道(部门)发出《龙湾区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请接到告知书后,按照《龙湾区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的有关规定,立即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在20日内将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报区安委办。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抄送:区有关领导,区纪委(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