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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温龙政发〔2012〕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建设项目的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区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或区项目融资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融资建设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并由该投资人负责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的投融资、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新区除外),由政府投资且原则上总投资额在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公益性、基础性、非盈利性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BT项目必须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区政府财力(含政府投资主体财力)进行动态平衡,确保BT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回购期一般为5年以内)。
  第五条  BT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BT项目审批及投资人确定
  第六条  BT项目立项前,由项目业主编制BT项目方案。
  第七条  BT项目方案经区项目融资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由区政府审批,未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模式。
  第八条  BT项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BT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范围、投资总额、前期工作);
  (二)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资质;
  (三)建设期限(包括建设期和回购期);
  (四)BT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办法;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BT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BT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BT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项目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项目业主应报区政府审定。
  (一)对计价原则进行实质性调整的;
  (二)需向投资人提供必要担保或抵押的;
  (三)对合同范本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
  (四)评标和定标办法出现调整的;
  (五)出现重大设计变更的;  
  (六)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BT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确需实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项目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一并报批。
  第十一条  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采用的不同BT模式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优先鼓励区属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BT项目),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 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投资人投入BT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项目方案中投资概算的30%;在签订合同前,须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前提供区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BT项目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投资人确定后,原则上应在我区注册成立税收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投资人要负责筹集BT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BT项目投资人如实行施工二次招标,原则上应邀请区内施工企业。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四条  区项目融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区政府开展竞争性BT项目谈判工作;
  (二)指导项目业主编制BT项目实施方案;
  (三)为开展BT项目工作提供专家意见。
  第十五条  BT项目业主由区政府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负责BT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编制BT项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四)编制BT项目概算报区发改局审核,竣(交)工决算报区审计局审计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五)组织BT项目招投标,签订BT项目相关的合同;
  (六)依法组织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七)监管BT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督促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按计划推进BT项目建设;
  (八)监管、抽查工程质量和进度,督促安全文明施工;
  (九)协调解决BT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确保BT项目顺利推进;
  (十)及时报送BT项目工作计划、推进情况、回购资金支付计划及存在问题等情况资料;
  (十一)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回购等工作;
  (十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设立专门账户,及时足额筹集建设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共同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BT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审批手续;
  (三)为BT项目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正常履行;
  (四)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收集工程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的保修管理; 
  (五)承担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BT项目财务、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涉及BT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等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七)按月度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BT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咨询中介、监理、原材料供应等单位,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局负责BT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概算审核,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BT项目资金偿还计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BT项目跟踪审计和竣(交)工决算的审计;
  (四)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审管办、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BT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BT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投资人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项目业主应与投资人(项目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回购方案、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备案。合同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备案后生效。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缺陷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BT项目一般应采用总价合同,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工程预算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确定最高限价。投标单位依据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中标后,总价合同的中标价加上利息即为合同中回购费用的总额,合同的回购额以工程实际决算为准,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年限、方式、步骤回购BT项目。项目延期付款的,相关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BT项目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回购期、质量标准;
  (三)投资人(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BT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BT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BT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十)BT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质量安全管理
  (一)项目业主应督促投资人在办理开工许可前,须向相应行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建设质量及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三)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管理,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监督投资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进度计划管理
  投资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管理
  涉及BT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性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BT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为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须由区政府确定。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投资人的投融资行为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交)工验收。通过竣(交)工验收后30日内,投资人应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严格的BT项目审计制度。区审计局应加强对BT项目的跟踪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投资人应完成结算,并通过项目业主审核后报请区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
  区审计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投资人按照批准的BT项目方案和合同有关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进行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BT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分别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备案。
  BT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BT项目的回购期,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项目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在回购期内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BT项目的正常使用,且不得将该项目用作其它收益或抵押。
  第三十一条  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合同终止的,对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不予补偿。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区政府批准终止BT项目合同的,经清算后应当给予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BT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投资人2年内不得参与本区BT项目的建设;
  (二)BT项目施工、勘察设计、咨询中介、监理、原材料供应等单位,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计不良行为记录,2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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