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我区企业股改上市的积极性,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治理完善、财务健全、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87 号)和《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3〕53号)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股改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股改上市工作目标
加强企业股改上市工作,是推进我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战略举措,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和做大做强做优;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区域竞争力。各街道、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政策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强大合力。
我区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辅导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鼓励全区优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促进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坚持境内境外并举,IPO与借壳同行,大力培育上市资源,推进企业多渠道上市。2013 年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41家,实现托管登记、挂牌企业6家,2014年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20家,实现托管登记、挂牌企业3家,2015年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20家,实现托管登记、挂牌企业3家,争取2015年末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2家以上。
二、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一)加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对拟上市企业进行重点关注和跟踪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推进;点面结合、重点推进;整合资源、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发掘有潜力的企业,引导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滚动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股份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早日进入上市辅导备案。
(二)深化细化企业上市服务。切实做好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辅导备案和上市申报期间问题的排查,指导推进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对特殊问题,要按照有利于企业改制上市和长远发展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处理,全力给予支持。加强与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提供优质服务,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三)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企业因企制宜合理选择上市渠道。优先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在中小板和主板上市。选择引导一批符合“两高六新”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积极推动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鼓励企业买壳上市,支持异地买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至龙湾。
(四)加大股改扶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区级扶持力度。根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3〕53号)要求,对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开展股份制改造工作的工商企业(不包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类金融行业企业),享受下列第1到第8条政策,其余政策不受此类限制。
1.对于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起3年内,以该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前3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
2.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本级留成部分,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3.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所缴纳所得税的区本级留成部分,区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4.企业因股份制改造需要而进行合并、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合并后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或分立后公司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5.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在扣除规费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支持完成股份制改造企业的发展。
6.在龙湾各大银行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基准利率的优惠和贷款规模的倾斜,创新还款方式,拓宽担保范围;对于拟股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企业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变更的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应予以开辟“绿色通道”。区金融办在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指导下优先帮助股份制企业和启动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协调融资难问题。
7.根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3〕53号)规定,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上,且不存在股东以非货币资本出资的,经审计后净资产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该公司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原有资本账面价值1:1折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可以审计值予以认可,不需进行评估。
8.住建、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为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提供便利,给予政策倾斜,优化程序审批,优先审核发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直接升级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工商分局要积极予以行政登记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相关业务流程,由区金融办予以全程代办。
9.非上市股份公司,通过证券机构保荐,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挂牌,并发生实质性交易的,由区财政给予保荐机构10 万元和交易企业 30 万元的奖励(省政府奖励另计)。
10.完成股份制改造规范并在股权营运中心托管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创造条件上市;已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的企业,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 号)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已列入上市后备名单的拟上市企业进场挂牌交易,具备条件的可缩短辅导期限。挂牌企业符合转板条件的,可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转板。
11.进入股权营运中心托管的企业,暂时免收托管费;第一批挂牌交易的企业,在相关费用上给予优惠;在股权营运中心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投资者,相关税收参照省股权交易中心优惠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