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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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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及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龙湾区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29


龙湾区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推动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逐步构建与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收支管理,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根据《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1号)、《关于批转龙湾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1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会计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取消不合规银行账户,其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医疗机构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原则上由以下五类账户构成:  

  (一)“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由区财政部门在国库或国库代理银行中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活动,并与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区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清算,做到零余额管理。

  (三)“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各医疗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清算,做到零余额管理。

  (四)“其他资金账户”。由各医疗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活动。

  (五)“单位公务卡账户”。由各医疗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信用卡账户,可在一定时间和额度内先透支后还款,主要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的各项公务支出,但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后,所有财政性资金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核并批复医疗机构年度预算。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审核医疗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做好国库集中收付、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卫生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支出报销及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按月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

  (二)审核汇总医疗机构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追加,并报区财政部门审定;

  (三)审核汇总医疗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四)负责争取上级资金的审核与汇总。

  第七条区国库支付中心工作职责

  (一)依据批复的各医疗机构分月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额度清单,并在执行月份开始前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

  (二)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及相关要求对各医疗机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

  (三)汇总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清算信息;

  (四)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进行资金核算,定期与区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

  第八条医疗机构作为财务会计主体,对单位财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具体业务,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规定使用各项资金;

  (三)办理本单位收入的缴交和票据缴销工作;

  (四)负责编报年终决算报表并报区卫生局审核、汇总。

第三章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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