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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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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WD01-2014-0009

温龙政办发〔2014〕8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4〕2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4〕7号)精神,组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同时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考核督查等职责,划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职责;强化组织社会各方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教育,推动建立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中药、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或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执业药师注册等行政许可,并依法监管。
  (四)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牵头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的召回、餐饮环节实施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测;发布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负责市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八)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承担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组织认定区名牌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品交易市场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检测;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十四)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药用辅料有关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等有关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负责突发性药品安全事故、突发性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十五)组织实施中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六)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七)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技术监督;指导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八)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九)领导和管理所属、直属及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与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的工作。
  (二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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