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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温龙政办发〔2014〕7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龙湾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

  为持续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和《温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温政发〔2014〕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区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和鼓励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政府引领、企业治污、市场配置、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局面。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到2017年,全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清洁能源发展

  1.控制燃煤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控制新、扩、改建项目的煤炭消费增长量,探索把煤炭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以总量定产能。到2017年,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2.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2014年底前热网覆盖到的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底前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禁燃区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建成区除用于集中供热的设施外,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3.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电)。制定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方案,加快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积极推进“一区一热源”工程建设,鼓励发展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导的供热方式。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不具备条件的,根据工业园区面积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所有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到2015年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到2017年,全区所有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改用电或其他新能源。

  4.发展清洁能源。制定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结合“十二五”天然气管网重点项目,加强加气站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城市供气管网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底前,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占全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4%以上。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5.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广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行动。加快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积极推进能源合同化管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二)构建绿色交通,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控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禁止国Ⅳ标准以下的车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集卡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14年底前,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

  2.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部供应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环卫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

  4.实施道路通畅工程。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建设以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拼车、通勤班车出行。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环境,鼓励居民选择低碳、绿色出行方式;完善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要达到36.9%以上。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实行机动车总量控制,力争城市机动车总运行时间削减20%左右。

  (三)深化污染减排,完善工业污染治理

  1.推进脱硫脱硝工程。新建和在建热电锅炉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2015年底前,保留的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热电企业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

  2.治理工业烟粉尘。合成革、化工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国家新标准;推进除尘技术升级改造,未达标的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期限完成升级改造。逐步实现电除尘器向布袋除尘器、电—布袋复合除尘器的改造。2015年前,全区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

  3.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结合《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和《温州市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实施方案》(温政办〔2012〕235号),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中的工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验收,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削减18%以上,合成革生产线削减50%;2017年底前,完成化工、印染行业VOCs整治,基本完成合成革行业VOCs整治,并建成整治示范区,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建立油气回收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

  4.完成不锈钢拉管企业酸洗废气和铸造企业废气治理。2014年全面完成酸洗不锈钢拉管酸雾治理;开展铸造行业整治,全面推行铸造行业的产业升级,加强对阀门铸造焙火炉、中频炉烟尘、熔模铸造制蜡和脱蜡等工艺废气和粉尘的整治,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阀门铸造行业废气治理工作。

  (四)调整产业结构,严格环境准入

  1.严格产业准入。实施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标准,加强火电等重污染项目的准入管理,限制水泥等重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电厂、水泥、平板玻璃、陶瓷、钢铁、船舶等产能过剩、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其他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扩建项目,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的原则进行审批;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新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的,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条件。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2.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加快实施“腾笼换鸟”和“退二进三”,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对状蒲片和龙湾城市中心区内合成革、化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转型转产,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严禁在龙湾城市中心区及近郊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建材、化工等高污染项目。在人群密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3.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执行《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2014年前完成 “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和市相关淘汰计划,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推行清洁生产。全面推行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合成革、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区化工、合成革等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5.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2017年底前,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7%以上。

  (五)整治城市扬尘,防治烟尘污染

  1.控制施工扬尘。深入落实《龙湾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温龙政办发〔2012〕236号),加强房屋拆除、道路施工等扬尘控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七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或围挡,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100%,以及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集中整治,所有施工工地实行总包责任制,设专人24小时看管,建立台账;在建筑工地四角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全程监控施工扬尘。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龙湾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2.控制道路扬尘。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制定道路冲洗保洁规范,落实道路保洁责任制,严厉查处不按规定使用机械化清扫车等行为。主干道机械化清扫保洁率达到100%。逐步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5年底前,全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5%以上;2017年底前,全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2014年底前,实现所有渣土运输车密闭运输,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强化资质管理和备案制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

  3.控制餐饮油烟。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新建合法餐饮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合法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

  4.控制烟尘扰民。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加强烟囱冒黑烟打击力度,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对有烟粉尘排放的港口、物流露天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5年底前全区全面建成烟尘控制区和煤炭堆场扬尘控制示范点。

  5.控制装修、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建筑内外墙涂饰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限期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新(改、扩)建的干洗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4年底,全区基本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

  (六)禁止秸秆焚烧,推进农村废气控制

  1.控制秸秆焚烧。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力争到2017年前,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

  2.控制农业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挥发和逸出。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对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管理,重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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