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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5〕7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龙湾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科学统一、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温州市地震应急预案》、《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湾区(不包括委托市级功能区管理的街道和片区,下同)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区外发生对我区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二、地震灾害风险分析
2.1 基本概况
龙湾区建立于1984年12月27日,是浙江省温州市三大城区之一,位于瓯江入海口南岸,地理位置在东经120°42′-120°51′和北纬27°54′-28°1′之间。东朝东海,南接瑞安市,西邻鹿城、瓯海二区,北濒瓯江,与永嘉县、乐清市隔江相望。龙湾区是温州市区的东大门,机场大道、温州大道、瓯海大道横穿全区,将龙湾区中心与温州市中心紧密联系起来。龙湾区又是浙南闽北的海陆空立体交通枢纽:区内有温州龙湾国际机场、温州港万吨级码头、金温铁路货运终点站等,甬台温高速公路和规划中的沿海高速公路纵贯其中。经区域调整,龙湾区本级现辖永中、蒲州、海滨、永兴、状元、瑶溪等6个街道,城乡社区29个,行政村96个,现有户籍人口24.1万,常住人口39.2万。
2.2 区域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估
龙湾区距离地震活动频度最高、强度大的环太平洋地震带上的台湾海峡仅三四百公里。台湾海峡地震带是我区周围几个震源区中对我区最具威胁的地震带。资料表明一般6级左右的台湾地震我区有感;另外,周边区域及东南沿海地震带对我区会有影响。温州是浙江省划定的地震重点防御监视区,历史上温州及附近海域共发生过有感地震30多次,发生过较大地震5起,分别为1813年10月17日温州4.8级地震、1926年6月29日浙闽交界以东海域5.3级地震、1960年7月21日平阳南麂海域5.0级地震、2006年文成泰顺交界4.1级震群、2014年文成泰顺交界4.2级震群。根据有关资料综合分析判断,龙湾区多为远震波,震级小,烈度不高的地震,应属构造稳定区,但存在发生5级左右地震的可能。城中村、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性较弱,部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没按规定进行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因此小震致灾的风险较大。
三、组织体系
区地震应急指挥组织体系主要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构成。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地震)局,区科技(地震)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3.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区分管地震工作的领导。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区人武部负责人,区科技(地震)局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信访局、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地震)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文广新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机关事务局、区旅游局、区金融办、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分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市交警三大队、区消防分局、区边防大队、团区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
区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进行调整。
3.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并据此制定应急工作方案;
(3)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必要时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组织指挥现场地震应急工作;
(6)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协调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等工作;
(9)调用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实施支援;
(12)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3)请求上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对口支援;
(14)执行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5)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1.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1.3.1 区政府办公室。贯彻区委区政府抗震救援指示。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序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对街道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时,区应急办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1.3.2 区人武部。负责抢险救灾组工作。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武警、民兵和人防专业队伍进行抢险、抢救;负责与来我区救援的部队之间的协调。
3.1.3.3 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组工作。按规定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对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负面舆论进行积极地引导;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3.1.3.4 区委统战部。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台事务。
3.1.3.5 区信访局。做好来访接待,协同区委宣传部做好宣传报道组工作。
3.1.3.6 区委农办(区农林局)。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评估。指导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3.1.3.7 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保卫组工作。保障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及时掌握舆情,平息地震谣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1.3.8 区发改局。负责公共设施保障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的紧急处置,确保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物资的价格稳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协同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负责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负责灾后重建相关工作。
3.1.3.9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通信指挥系统畅通,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畅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企业恢复生产。
3.1.3.10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震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3.1.3.11 区科技(地震)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1)组织震情分析会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2)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3)贯彻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现场指挥部以及地震紧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工作;(4)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组织震害损失调查;(5)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6)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7)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12 区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组工作。负责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和灾民应急生活保障工作;调配救灾物资,争取上级救灾款物;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接受上级民政部门下拨的紧急援助款物;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
3.1.3.13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组的工作。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
3.1.3.14 区住建局。组织力量和指导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建设设施、灾区民用住房、学校、医院的安全评估和危房鉴定及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工作。指导帮助灾区恢复重建。
3.1.3.15 区城管与执法局。对城市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或者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组织力量和指导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市政道路、桥梁、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3.1.3.16 区交通局。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人员的交通、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1.3.17 区水利局。指导因地震引发水利工程险情的抢险工作,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1.3.18 区海洋与渔业局。协助调查核实渔业受灾情况;指导帮助灾区恢复渔业生产。
3.1.3.19 区文广新局。协助组织新闻发布;组织协调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参与平息地震谣传事件;及时启动文物保护、抢救工作。
3.1.3.20 区卫生局。负责医疗防疫组工作。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验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
3.1.3.21 区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的审计。
3.1.3.22 区环保局。加强对灾区环境及地震灾害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协助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1.3.23 区安监局。会同区经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企业、油气管线(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防控严重次生灾害发生。
3.1.3.24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3.1.3.25 区商务局。负责物资保障组工作。调拨生活必需品;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3.1.3.26 区机关事务局。负责调配、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用车需要。
3.1.3.27 区旅游局。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3.1.3.28 区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对灾区的支援。
3.1.3.29 区规划分局。负责提供灾区测绘资料。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1.3.30 区国土资源分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组织地质灾害评估。
3.1.3.31 区房管分局。负责协调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对城乡房屋建筑、被震损建(构)筑物组织力量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
3.1.3.32 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1.3.33 市交警三大队。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对通往震区的主要交通干线、码头等实行交通管制。
3.1.3.34 区消防分局。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向灾区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3.1.3.35 区边防大队。协助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抢险工作。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3.1.3.36 团区委。负责管理与调配志愿者队伍。
3.1.3.37 区科协。组织开展灾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3.1.3.38 区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做好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的接收,并及时按指挥部要求发放灾区。
3.1.4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援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常态及一般地震发生时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地震)局局长兼任;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时,办公室改设在区应急办,办公室主任改由区应急办主任兼任。成员由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1.5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设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3.1.5.1 抢险救灾组:由区人武部牵头,区人防办、区边防大队、区消防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迅速派遣抢险救灾队伍进入震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1.5.2 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进入震区,迅速在安全地带建立临时救治点,全力救治伤员;及时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进入震区的饮用水、食品及环境污染的检测,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3.1.5.3 灾民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受灾街道办事处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灾民转移安置,保障灾区必需的资金和物资供应,安排群众生活,根据灾情迅速调整或增设简易居住场所;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发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区民政局会同科技(地震)部门做好灾情的核查、报灾工作。
3.1.5.4 公共设施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新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自来水龙湾分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抢修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畅通;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3.1.5.5 震情监视组:由区科技(地震)局牵头。主要职责:加强震情监测,与省、市地震局及时保持联系,确定破坏严重的位置及范围,协同市地震局做好现场工作;组织人员调查灾情,协同街道办事处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和市地震局。
3.1.5.6 治安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市交警三大队、区边防大队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等重要目标的警戒;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震区交通畅通,必要时对通往震区的主要交通干线、码头等实行交通管制。
3.1.5.7 物资保障组:由区商务局牵头。主要职责:保障震区物资供应,优先保证灾民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紧急调用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和有关器械设备;保障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物资。
3.1.5.8 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民政局、区金融办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向上级争取紧急救灾资金;协调震区保险和理赔工作。
3.1.5.9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牵头,区信访局、区科技(地震)局、区文广新局、区科协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管理工作;接受国内外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宣传抗震减灾应急常识。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响应机制
4.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根据发生地震的破坏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本区内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含失踪,下同)和直接经济损失,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重大地震灾害
本区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较大地震灾害
本区内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一般地震灾害
本区内陆地区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关于以上、以下的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对应地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Ⅰ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Ⅱ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震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上级地震部门根据震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震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震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