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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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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WD0120150001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5〕3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月13

龙湾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管理,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正当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43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龙湾行政区范围内(不包括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瓯江口新区)村级三产留地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村级三产留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根据征收土地办法核给的三产安置用地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土地。

  第四条区城市化办公室负责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的综合监测分析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加强检查,负责项目招标、合同等备案工作,对项目招标代理和建设、代建、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区农林局负责资金审计工作,会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审计检查,指导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确定项目结算造价,出具审计报告。

  区审管办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快捷办理机制,严格落实涉及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相关审批环节,设置快捷的审批流程。

  区规划分局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规和产业布局规划,坚持统一布局、分步实施、节约集约、改善民生的原则,选择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地块用于三产安置。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三产留地指标的使用管理工作,以村为单位对三产留地指标建立台帐,实行动态台帐管理,并抄送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加强对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全面掌握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动态情况,完善村级三产台帐(建卡造册);指导村集体依法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对项目资金往来进行全程监督审查,督促村集体向村民通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处理因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引起的信访、维稳等问题。

  村集体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的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村集体成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成员由村两委、村监会和认购户代表等组成)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事宜,包括安置地块的规划选址申请、土地征收等工作,对分配方案的确定和资金筹集、监管、使用负直接责任,并负责组织、督促建设事务;负责对因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引起的信访、维稳等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区监察、维稳、信访、公安、发改、民政、财政、审计、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级三产留地指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委托政府公开出让。村级三产留地指标所落实的地块委托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其中使用三产安置用地指标容积率在1.5以内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其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

  (二)由政府有偿收回。鼓励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由政府有偿收回,收回价格由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批准后协议出让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全额缴入国库,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返还,具体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由国土、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使用村三产安置用地指标容积率超出1.5的部分,若不用于村房两改、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级三产留地指标应当集中使用,鼓励村级三产留地指标与本街道内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建设。

  使用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则上选址在本街道范围内。涉及跨街道选址的,由区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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