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温州大道东延(77省道—龙江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征求您的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应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下列任意一家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5年1月7日至2月6日
二、联系方式
1.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地址:永中街道永昌路457号(永昌供电所四楼)
联系人:邹梦梦,联系电话:86969287
2.龙湾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址:龙湾区永中街道联谊行政村龙水东路260号
联系人:朱丽蕾,联系电话:86606967 86606965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4日
温州大道东延(77省道—龙江路)工程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龙湾城市中心区温州大道东延(77省道—龙江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湾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永中街道下湾村:
下湾路:120号、122、124号、126-130号。
二、房屋征收机构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湾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时间
(一)“并列第一”截止日: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认定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二)未登记房屋由龙湾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认定。具体认定参照《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温龙政办发〔2012〕113号)执行。
(三)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时间为10日之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七)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住宅用房征收补偿规定
(一)住宅用房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按“一三落地”或“三五底顶”安置的,一律不予货币补偿。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在搬迁腾空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3.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安置地块(期房):龙湾区龙水北片农房集聚YB-04D-34地块建设工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含视同合法建筑)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价值(旧房)和安置房价值(新房),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①被征收房屋(旧房)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②安置房(新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朝向、层次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三)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产权调换价格
①安置房(新房)建安成本价按3000元/m2计算。
②安置房(新房)政策内增购价按5000元/m2计算。
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④被征收房屋(旧房)重置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标准如下:
结构 | 钢混(多层) | 砖混 | 砖木 | 简易结构 |
价格(元/m2) | 1500 | 1200 | 1000 | 现场评估 |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按下列方式选定一种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①“合法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以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与安置房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
②“一三落地”安置
被征收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
被征收人系土地征收未安置落实到单位工作,虽已“农转非”但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属地农业户执行。
③“三五底顶”安置
被征收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以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面积30m2(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人均增购面积不超过20m2,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4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被征收人户口簿内在册人员在本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及已交易的住宅房屋应合并计算。
④被征收人系属地非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人均面积20m2(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人均增购面积不超过10m2,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4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被征收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除外),第三种和第四种安置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2.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提前搬迁房屋的(以具体公布时间为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10天,奖励最高额度为300元/m2,最低为30元/m2,即每提前一天增加30元。
3.产权调换签约腾空奖励
(1)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按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签约腾空奖励1000元/㎡。
(2)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每户增购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含众用分摊面积),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
4.以上奖励在新房办理房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5.被征收人在第一期付款时间内预缴总房款达100%的,可按应缴房款九折优惠。
6.在2012年2月2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且至今有效的,或历史上一直在经营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按住宅用房安置并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每间房屋购买面积20m2(含众用分摊面积),其价格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优惠10%。
营业用房安置地块(期房):坐落在龙湾区龙水北片农房集聚YB-04D-34地块建设工程安置点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营业用房(商场摊位式)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四)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之后签订协议的,不能享受本区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政策,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不小于被征收人原房屋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旧房)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新房)的差价,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标准给予补偿。
4.安置时由签约期限之前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认购定位,然后由签约期限之后按时间先后顺序认购定位。
(五)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暂定为1.25,众用分摊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为准。
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
(六)因套型设计原因,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m2(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超过10m2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七)房屋建筑面积较大(套内建筑面积120m2以上),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m2(含);安置时只能有一套房屋享受套型差(自然增购)10m2(含)以内的面积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m2计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八)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九)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且被征收房屋(旧房)建筑面积少于50m2,在本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用房,经当事人申请并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50m2的安置房,旧房和安置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十)被征收人属于华侨的,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精神,在补偿安置时原为属地村农业户口,且在属地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以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相等待遇处理。
(十一)安置房认购原则和付款方式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给被征收人“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2.认购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搬迁腾空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3.安置房的认购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