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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4〕136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龙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温州市龙湾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大,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并与生产基地的农户建立起利益连结机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当地农民增收中起到重要作用,经营规模和带动农户数量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从事粮食、蔬菜、果树(含经济作物)等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种植面积:粮食0.5万亩;蔬菜1000亩;果树500亩。
2.从事林木花卉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或销售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种植规模:竹木0.5万亩;花卉10万盆(株)以上。
3.从事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养殖规模:猪、羊存栏0.3万头;牛(肉牛、奶牛)500头;鸡、鸭5万羽;兔、鸽2.5万头(羽);其他特种珍稀动物500头;蜜蜂500箱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从事水产品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带动渔船25艘;带动水产养殖面积500亩以上。
5.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市场年交易额达到2亿元以上。
(三)企业年税收额须达到20万元以上,减免税企业应提供减免税依据。
(四)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较好,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五)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要产品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认证(包括国际认证)。
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上各项条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市级(含市级)以上名牌称号的,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