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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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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4〕136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龙湾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温州市龙湾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大,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并与生产基地的农户建立起利益连结机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当地农民增收中起到重要作用,经营规模和带动农户数量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从事粮食、蔬菜、果树(含经济作物)等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种植面积:粮食0.5万亩;蔬菜1000亩;果树500亩。

  2.从事林木花卉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或销售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种植规模:竹木0.5万亩;花卉10万盆(株)以上。

  3.从事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养殖规模:猪、羊存栏0.3万头;牛(肉牛、奶牛)500头;鸡、鸭5万羽;兔、鸽2.5万头(羽);其他特种珍稀动物500头;蜜蜂500箱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从事水产品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带动渔船25艘;带动水产养殖面积500亩以上。

  5.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市场年交易额达到2亿元以上。

  (三)企业年税收额须达到20万元以上,减免税企业应提供减免税依据。

  (四)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较好,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五)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要产品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认证(包括国际认证)。

  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上各项条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市级(含市级)以上名牌称号的,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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