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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龙湾区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和龙湾区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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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4〕106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龙湾区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和龙湾区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区财政局制定的《龙湾区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和《龙湾区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龙湾区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7号)和《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政办〔2014〕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节约、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会议计划和统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和文件印刷费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会议室租金是指租用会议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五)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见下表(单位:元/人·天):

  

会议标准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标准一

220

120

80

420

标准二

180

120

80

380

  区党代会、区人代会、区政协全委会等经费按标准一执行;其他会议及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按标准二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执行。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各类会议报到时间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

  (一)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需政府采购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章程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经费实行专项审批后,纳入单位部门项目预算。

  (三)一类、二类、三类及其他非全区性业务会议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审批后,经费由主办单位在其公用经费中解决。

  (四)由于会议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支出,由各单位根据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会议费支出总额。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按规定报销。

  (一)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二)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三)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其他有关区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如会议分类、规模、地点、审批程序、纪律要求等,按温龙委办发〔2008〕137号和温龙委办发〔201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会议经费审核、公布、报告、监督检查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议管理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召开的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龙湾区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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