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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WD01-2014-0012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4〕104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抓好职责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龙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龙湾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龙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行限禁结合、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龙湾区划分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
(一)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10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0.重要军事设施周围100米以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二)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限制燃放区为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
区安监局负责龙湾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交警三大队负责全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