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现将《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1日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州市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州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第六条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上位法的法律规范;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优先适用;
可以根据情况遵循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幅度适用,分为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执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三)项情形,可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告诫等方式进行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