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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文件
温龙政发〔2015〕30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审计整改工作,促进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依法用地,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
(一)严格征地项目管理。建立征地项目库,对各业主申报的征地项目,在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后,方可纳入。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重要程度、成熟度和供地的时间要求,进行排序并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农转用和征收手续。
(二)建立征地批后实施考核机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纳入对各项目业主的年度工作考核,本年度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土地农转用和征收后,征地批后实施率要达到65%以上,对未达标的业主单位在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时扣减相应指标,严重不达标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三)加大批而未征土地盘活力度。对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责令业主单位对项目的后续实施提出具体的计划安排,明确补偿到位和供地的时间节点以及供地方式,到期未能履行的,将按规定对项目用地进行盘活。
二、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
(一)土地供应方式管理。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要严格遵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设置竞买人资格条件,严禁设置限制性及排他性竞买条件,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对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除用于拆迁安置可采用协议出让外,其余一律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对住宅用地,除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等福利性住宅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其余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
(二)城市规划先行。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出让宗地周边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出让范围。
(三)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公开出让土地必须达到净地条件方可组织出让。地块出让时,相关规费缴纳和地上征地拆迁政策处理须已完毕,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按界桩范围建设围墙。地块上已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应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储的要解除土地储备,已土地确权登记的应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土地出让前,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土地储备中心,召集前期业主单位、区城管与执法局、区水利局、区供电分局、自来水龙湾分公司、区电信分局、移动龙湾分公司、联通龙湾分公司等单位有关人员对地块是否达到净地及符合出让条件进行联审。参与联审单位根据职能出具审查意见,交出让前期单位落实整改,对不符合净地出让条件的予以暂缓审批出让。
(四)规范地块地价评估。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评估后可在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和基准地价的前提下,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确定。其他用地起始价,经市国土资源局地价会审后由区政府集体研究确定。住宅和商业用途的地块起始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为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下浮。特殊情况,须严格按照规定“一事一议”或经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