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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文件
温龙政发〔2015〕26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2日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
实施办法(暂行)
序 言为依法保障行政强制执行顺利进行,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机关社会管控手段的有效发挥和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推进和规范全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效破解非诉行政执行难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根据《关于为“三改一拆”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3〕58号)以及《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浙高法〔2013〕96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审判执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裁执分离”,是指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部分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即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制度。
第二条“裁执分离”可适用于以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责令交出土地、责令恢复原状等行为罚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排放主要污染物等行为罚案件;
(三)其他适用“裁执分离”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涉及金钱给付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作为义务的行政决定,不适用“裁执分离”。
第三条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决定机关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已经生效;
(二)被申请执行人是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
(三)被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四)申请机关已经催告且催告期已届满;
(五)申请机关应自被申请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而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及已送达的证明材料;
(三)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申请机关的催告情况;
(六)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强制执行违法用地处罚决定的,应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七)申请强制执行涉不动产拆除行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其中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时,发现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能纠正的,应通知申请机关限期纠正,申请机关拒不纠正的,裁定驳回其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