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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5〕71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考核。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已纳入今年法治政府考核范围。请各街道、部门严格按照省、市、区的要求,积极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并积极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聘用方式。已经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尚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可以在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及区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详见附件2)中选择相关人员作为部门的法律顾问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付费标准参照《温州市龙湾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温龙政办发〔2012〕207号);各单位也可以另行聘请法律顾问。
三、请各单位于2015年10月1日前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年终考核时备查,法律顾问名单通过OA系统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蒋和珌,联系电话:86968682)。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1号)
2.龙湾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及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名单(2015年度)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附件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关于“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17年底,政府主要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组负责人)。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按照浙政发〔2015〕5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确保法制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落实到位、符合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配备到岗。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调整和优化人员结构,充实政府法律顾问主体力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有机整合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严格遴选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条件和程序,实行推荐、审核制度,建立多元化、多渠道购买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各级政府和法律事务较多的政府部门可单独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其他部门可根据法律事务情况申请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其中省级部门应当单独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县(市、区)政府可统一聘请专家、律师为本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并提供服务。拟聘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分别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意见。逐步推行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制度、年度工作考核制度,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聘任单位负责。省法制办牵头建立全省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着力解决一些地方法律专业人才资源短缺问题。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探索实行政府雇员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律师或专家,全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办理法律事务。
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