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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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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龙人社〔2015〕91号

关于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展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坚持公平公正,统一职级晋升条件,严格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坚持基层倾向,缓解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矛盾,使其随着职级晋升相应提高待遇。

二、实施范围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包括区领导,温州高新区、各街道和区属部门中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自2015年1月15日中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至本实施方案下发实施前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纳入实施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职级的设置。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从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任职年限的计算

1. 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意见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2.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为便于今后职级晋升时计算年限,已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截止实施前的有效任职年限应在此次实施中一并予以确认。

3. 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现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4. 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四)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及程序。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个人档案记载,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初核,开展民主测评,根据民主测评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提出职级晋升意见,在所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按现任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即:县处级副职晋升为正处级的,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办理;科级晋升为处级的,由区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区管领导干部晋升为正科级、副科级的,由区委组织部审批。非区管领导干部晋升为科级及以下的,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公务员,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属人力社保部门管理的公务员,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

(五)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及管理。

1.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享受工资待遇时,基本工资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6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2.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待遇的人员,转为享受职级待遇后,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保留原职务层次的相应资格(资历)和原所有待遇。

3.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4.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四、几种情况人员的职级晋升

(一)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二)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三)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按前述相关规定执行。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及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五、其他问题

(一)根据中办发〔2015〕4号文件关于“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的精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三真”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5〕40号)关于“乡镇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乡镇行政编制的10%核定,由县(市、区)党委统一掌握。根据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对《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规定的五种情况下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在职级待遇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凡参加工作满30年(或满25年并在乡镇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文化程度)、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在编在职乡镇副科级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经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可确定为主任科员,并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根据浙委办发〔2015〕44号文件精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公安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4〕273号)等文件停止执行。

(三)根据《温州市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原先制定出台的有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和“三真”政策的有关文件停止执行。

(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五)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问题解答执行。

六、工作要求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成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池晓荣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全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准确审核基础信息,切实加强对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

(二)精心组织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政策性很强,涉及面比较广,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提前谋划,周密部署,尽量把工作做细做实。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要发挥牵头职能,认真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机构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各单位晋升职级、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审批、备案材料分别按审批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政策把关。根据中央和省里规定,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四)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真细致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1.公务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3.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级晋升汇总(备案)表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1

公务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照 片学历

学位全日制

教 育毕业院校

及专业在职

教育毕业院校

及专业现任职务现职务层次

或职级(工资

对应的职务层次)级别拟晋升(确定)

的职级任 职

年 限

计 算任职起

始时间年 月不计年限缩短年限延长年限晋升实际

所需年限年任现职

期间年

度考核

情 况任现职期间

受表彰奖励

情况任现职期间

受党纪政纪

处分情况职 级

晋 升

测 评

考 核

情 况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务员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备 注注:审批时需提供表中涉及有关项目应具备的材料依据。

附件2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照 片学历

学位全日制

教 育毕业院校

及专业在职

教育毕业院校

及专业现任职务现职务层次

或职级(工资

对应的职务层次)级别拟晋升(确定)

的职级任 职

年 限

计 算任职起

始时间年 月不计年限缩短年限延长年限晋升实际

所需年限年任现职

期间年

度考核

情 况任现职期间

受表彰奖励

情况任现职期间

受党纪政纪

处分情况职 级

晋 升

测 评

考 核

情 况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主管

部门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公务员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备 注注:审批时需提供表中涉及有关项目应具备的材料依据。

附件3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级晋升汇总(备案)表

呈报单位(盖印): 呈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

学位工作单位现任职务职级情况任职年限情况晋升职级符合晋升职级条件时间审批时间职务职级(对应工资职级)级别任现职级起始时间不计年限缩短年限延长年限合计年限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印发

关于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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