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若干制度(试行)和龙湾区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条件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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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WD01-2016-0013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6〕68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若干制度(试行)和龙湾区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条件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若干制度(试行)》和《龙湾区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条件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龙湾区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
若干制度(试行)
为加大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推进力度,特建立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级单位实施职能转移考核制度、事后监管制度、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管理制度等4项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职能转移办)负责召集,区委宣传部、区委政研室、区编委办、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区审管办、区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人或受委托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组织代表参加。
(三)联席会议主要议题
职能转移办通报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成员单位通报交流各自的履职情况;审核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转移目录、实施工作方案等文件;研究职能转移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四)工作职责
1.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职能转移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区职能转移办提出会议议题;
2.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3.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4.联席会议形成的工作意见和要求,由区职能转移办根据需要整理成会议纪要和信息通报印发。
二、建立区级单位实施职能转移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列入实施职能转移的区级单位。
(二)考核内容
1.按时向区职能转移办报送拟转移职能项目;
2.按时向区职能转移办报送列入目录内的职能转移事项实施方案;
3.获区职能转移办同意职能转移项目的批复后,及时向社会发布职能转移公告,并报区职能转移办备案;
4.拟定承接单位名单经公示后,应及时与之签订承接职能转移协议,并报区职能转移办备案;
5.及时制定转移事项后的监管办法,对承接单位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组成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构对承接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6.及时做好进展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
7.职能转移办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具体考核内容和赋分标准见附件1。
三、建立事后监管制度
(一)职能转出单位应及时与承接单位签订承接职能转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费支付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应根据所承接职能的内容与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切实履行承接职能协议。
(三)职能转出单位应制定职能转移后的监管办法,对承接单位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管的主要内容:
1.在承接职能期间主体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是否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持续开展工作;
3.是否按照协议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4.是否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信息公开;
5.是否有违规收费情况;
6.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四)职能转出单位应定期组成评估小组或引入评估机构对承接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验收结果按要求报送职能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管理制度
(一)规范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管理。按照自愿申报、分级编制、动态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发布,并进行动态管理。政府部门在选择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时,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从公布的名单目录中选择。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加强承接政府职能信息公开。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时,社会组织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职能转出部门审查。同时,社会组织要依托报纸、网站等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就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事项,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建立承接政府职能信用记录机制。职能转出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社会组织承接其转移职能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项目完成后的考核评估、验收、绩效管理工作,按要求进行管理信息记录和报送工作,作为社会组织能否继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重要依据。
附件:实施职能转移考核内容和赋分标准
附件
实施职能转移考核内容和赋分标准
项目赋 分 办 法自评分数评定分数梳理项目
(20分)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拟转移职能项目。(10分)列入《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内的职能转移事项每1条加2分。(本项不超过10分)制定方案
(20分)按照要求报送经批复同意的职能转移事项实施方案。(10分)制定职能转移事项实施方案每1个加2分。(本项不超过10分)发布公告
(20分)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向社会发布职能转移公告。(10分)向社会发布职能转移公告1项加2分。(本项不超过10分)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