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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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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WD01-2016-0006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6〕34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

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补 充 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14〕95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D级危房所有人一直居住且为申请人唯一(温州市区范围)合法住宅(具体以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或者D级危房所有人一直居住且该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是其唯一拥有的(温州市区范围内)合法宅基地(具体以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属地街道办事处未将其纳入近期(一般五年)征收(置换)计划的,并且符合《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14〕95号)第八条其他条件的,所有人可以持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按照规定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允许危房拆建。若原址拆建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允许危房拆建;若涉及移位拆建的,须另报国土部门批准,允许危房拆建。

第三条 D级危房所使用的土地原为合法宅基地,经交易等方式转为国有性质的,若符合D级危房所有人“唯一合法住宅用地”(具体以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和“一直居住”两项条件,可参照本补充规定第二条执行。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作为《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14〕95号)的补充条款,与原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条款若与本补充条款有不一致之处,则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2016年6月17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印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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