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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 见报头 签发:伊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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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特急 温龙政办发明电〔2016〕25号 温龙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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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龙湾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美丽浙南水乡建设,同时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生产,根据“科学规划、疏堵结合、转型升级、生态养殖”的原则,改变畜禽养殖环境“脏、乱、差”的情况,促使我区畜禽养殖生态化、标准化和适度规模化方向发展,提升我区畜牧业整体水平,适应我区精品农业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分区域整治,防止畜禽养殖粪污直排,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区是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各街道、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组织实施等职责,环保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排污不达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畜牧部门要依法落实责任,强化技术推广和服务,监督畜禽养殖场区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严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备案证明核发标准,加强饲养动物引入的监管。
(二)落实“三区”规划原则。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限养区内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适养区内实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发展要符合国土、建设、畜禽养殖布局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严格落实“环境评价”和“三同时”污染治理措施,实施规范养殖。
(三)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是资源,应加强畜禽排泄物的综合利用,推广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等技术应用和生态农业生产模式,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
三、整治时间
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一是关闭禁养区内养殖场。各街道要严格按照《龙湾区生态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对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二是实施限期治理。各街道组织对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那些不愿治理、治理效果差、治理后仍然无法达标排放的场实施强制关闭。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企业,养殖规模要严格控制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三是开展监督检查。环保、农业(畜牧)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专项督办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检查方式,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执法力度,对发现有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屡查屡犯违法排污的,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二)严格落实环评准入制度。一是严把项目审批关。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企业,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30号)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起始规模应达到存栏数200头及以上,对生猪出栏5000头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要求编制环评报告书,其他养殖场要求填写环评登记表。项目建成后,须经环保与农业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二是限期补办环评审批。已建成未办理环评审批的畜禽养殖项目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环评审批文件。畜禽养殖场必须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建设治污设施。
(三)加大力度改进畜禽养殖方式。一是引导养殖户,采取种养结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办法,按照雨污分流、干湿分开、饮污分离的治理要求进行基建改造,减少排污量,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否则予以关闭或搬迁。二是大力开展海滨围垦畜牧生产功能区建设,农业、畜牧、环保部门要配合各街道集中搞好水、电、路和粪便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严格小区准入关,实施环境总量控制。三是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指导,提出养殖方式、治污方法、综合利用等指导意见。要大力推广零排放养殖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积极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项目,向上争取政策支持。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4月)。各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迅速展开工作。要采取发放承诺书、告知书、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进村入户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平台,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整治,区整治办设立举报电话:86962119;各街道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公开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5月—8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并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防止畜禽疫情扩散,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1.禁养区域整治要求。禁止一切形式的畜禽养殖项目。畜禽养殖场(棚),必须在整治期间停养、拆除、转移、转产;2.限养区域整治要求。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养殖场;现有养殖场棚治污设施达标的,街道进行初验,区环保与农业部门复核验收,合格的由街道负责监管;现有的养殖场棚不达标的,根据现有存栏的养殖畜禽出栏日期,由街道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间,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养殖;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达标的一律关停,直至拆除;整改期间,各街道要严密监控,各村设1名监督员,监督养殖场户落实整改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棚,各街道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发现一次,从严处罚,并停养2至6个月,发现两次,坚决予以拆除;3.适养区内经严格审批后可以新建相应规模的养殖场(区)。新建养殖场(区)必须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经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用地审批、动物防疫选址条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征求意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建成验收合格后,由所在街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日常监管。4.各街道要积极引导养殖业转型升级。大力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型蛋鸭旱养等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加快建设大型沼气工程和有机肥项目,将畜禽粪污变废为宝。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9月)。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区整治办组织人员对各街道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并进行阶段性总结表彰。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0月)。集中整治结束后,各街道要做好集中整治的后续工作,落实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明确村委监督职责,对本村内所有养殖场户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街道与村委会签订责任状,落实监督责任,街道整治办要经常进行巡查,确保规范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具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治理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各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治理工作的认识,强化目标管理,细化分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职责明确、目标明确、措施明确,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完不成整治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规范引导,做好服务。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本地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加快推广,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总结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部门要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区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治理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五)加大投入,政策引导。要充分整合专项治污资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项目等相关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和养殖场废弃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的推广应用。
附件:龙湾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龙湾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农办(区农林局):负责编制并指导落实全区畜禽养殖规划,对新建和改、扩建养殖场进行把关,对不符合环保、土地和养殖等规划的,不予养殖备案登记;负责养殖污染防治改造提升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规模化养殖场沼气池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区公安分局: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及时介入,对涉及犯罪的进行立案查处。
区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工作的资金保障及监督工作;制定相关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并负责审核与发放工作。
区城管与执法局:负责配合街道对违反城乡规划、私搭乱建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拆除。
区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审批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验收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查处养殖污染和加工污染违法行为;查实的环境问题及时通报所在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并提出明确的环保监管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实现环保达标。
区国土资源分局:参与畜禽养殖规划的编制,负责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配合街道依法查处违章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区、户)及其违法占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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