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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温龙教基〔2016〕18号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2016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教育学区、初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秩序,推行“阳光招生”,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6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并经2016年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2016年5月4日

2016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实 施 办 法

一、组织机构

区教育局在区政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区招生工作;区教育局设立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招生工作;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校招生工作,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09年9月1日(含9月1日)之后201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2009年9月1日之前出生持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缓入学证明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16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龙湾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驻扎在龙湾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区政府引进并服务于龙湾区域的人才子女,温商龙商回归人员子女。

(三)父母系龙湾区合法出国并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其子女户籍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四)非龙湾区户籍,其父母持有龙湾区房屋产权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同时具备以下六个条件在龙湾工作的新居民子女:

(1)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需户籍所在地政府开具学生无监护条件证明)。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龙湾区持有“e居卡”取得居住证,并且连续居住登记一年以上的。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龙湾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4)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龙湾区用人单位签订由劳动部门备案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一年以上。

(5)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龙湾区有相对稳定的住所(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

(6)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当年度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居住证、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有效期从2015年5月(含5月)开始计算。

(六)除上述五类对象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龙湾区安排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龙湾区户籍的存在中重度听力、视力、智力障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入学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地址:永嘉县瓯北镇和二村,联系电话:0577-57761128、57782292)报名就读的,实行免学费教育;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到其它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费自理。龙湾区户籍的存在轻微听力、视力、智力障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入学儿童少年到施教区施教学校报名,随班就读。

三、照顾对象

下列对象可享受照顾安排:

(一)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见义勇为者子女;

(二) 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子女,龙湾区(温州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高层次创业创新项目中的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子女。

(三)区委、区政府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的干部子女;

(四)对龙湾区教育事业有较大贡献者子女:

1.区级及以上“三坛”和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近三年获得区级及以上师德楷模、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等荣誉者;

3.当年区级及以上尊师重教先进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五)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六)参加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得分前40名者的子女可优先照顾到就近公办学校就读。

四、报名办法

(一)2016年6月30日之前登记或迁入的龙湾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小学报名),2016年小学毕业证书或毕业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报名)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单寸照片2张,到施教区学校报名。2016年6月30日之后登记或迁入的龙湾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中招办,电话:55878865。下同)报名,经核查后作统筹安排。

区实验中学、区第一小学、区第二小学、区外国语小学施教区施教对象按以下顺序录取:(1)户籍在中心区(指永定路、龙江路、龙海路等三条道路所构成的闭合区内,下同)且父母在中心区已领取房产证(指住宅性质,下同)的;(2)父母在中心区已领取房产证的;(3)父母系本村村民且拥有安置在中心区的三产安置房或拆迁安置房(含协议)的;(4)父母拥有2015年8月31日前在中心区购置房产的购房发票和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的;(5)父母系中心区周边(指瓯海大道以南永定路以北、龙海路东侧和龙江路西侧,具体为瓯海大道安置房、石浦村安置房、棋盘村安置房、寺西村安置房、镇北村安置房、桥北村安置房、区经济适用房、西片三产安置用地、七七省道安置房、K12地块,下同)本村村民且已领取中心区周边安置房房产证的;(6)父母拥有中心区周边商品房房产证的;(7)父母拥有中心区周边安置房房产证的;(8)父母拥有2015年8月31日前在中心区周边购置房产的购房发票和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的;(9)父母系中心区周边本村村民且拥有中心区周边已进场施工安置房协议的。以上按顺序报名录取,到某一批次额满时,不再进行下一批次报名录取。

永中一小、永中二小施教区施教对象报名时必须按附件中的要求提供其家长在规定的施教区范围内的房产权证或有相对稳定住所的证明。

施教区对象报名需提供房产证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1)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学生父母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持上述房屋产权证报名。

(2)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户口从出生申报起就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可持上述房屋产权证报名。

(3)房产证在抵押的,可将房产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抵押单位盖章后(复印件上记上经办人联系电话),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学校,代替房产证报名;房屋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用房管局收件收据,代替房产证报名;属民间契约、协议或公证类、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及发票不能作为入学的房产依据。

(4)房屋正被拆迁的,可用拆迁安置协议书代替协议书中的安置房房产证报名。

(5)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得少于50%。

(6)营业房、商住房等其他非住宅用房的产权证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二)驻扎在龙湾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龙湾区(温州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及高层次创业创新项目中的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子女凭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2016年小学毕业证书或毕业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报名)、有关部门(单位)的有效证明(含区人才办证明)、军官证件(现役军人)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单寸照片2张,于7月4日至5日到龙湾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报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华侨、华人子女持父母原籍户口证明、龙湾区侨办证明、现监护人公证材料、现监护人户口簿、儿童本人的户口簿或护照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施教学校报名。

(四)父母在龙湾区投资办企业的适龄对象,凭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金(或投资)证明、股东证明(股份占企业总股份的15%及以上)、企业纳税证明(上年度企业纳税200万元及以上或最近三年企业每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企业房产证或土地证(含厂房租赁)、户口簿到企业所在地施教学校报名。

(五)具备条件的龙湾区新居民子女持原籍户口簿,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居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社会保险凭证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小学毕业证书或毕业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报名)以及近期免冠单寸照片两张,可到居住地附近的公办学校报名。

(六)照顾对象凭有效证件或凭证于7月4日至5日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报名,区教育局将根据照顾对象的意愿和其子女入学方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五、招生办法和程序

根据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办法(分期招生安排表与学校招生计划及分批招生对象见附件)。

公办学校招生程序:按第一至第三批次顺序分批招收学生,额满为止。

1.先招收第一批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优先招收户籍迁入时间较早和实际居住时间较长的适龄儿童少年,未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2.第一批学生录取后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启动第二批招生,若报名学生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由学校动员分流或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额满为止,未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第二批学生录取后还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启动第三批招生,若报名学生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原则上按照学生父母的社保、用人单位、居住证均在龙湾者优先,具体由学校制订录取细则;在龙湾符合入学条件而未被学校录取的,由学校动员分流或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六、招生纪律

(一)各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生,不得擅自变更招生办法。

(二)各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组织招生,要严格控制班额和招生总容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本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民办中小学要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数进行招生。

(三)各学校不得拒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各招生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

(五)新生一律实行均衡编班。

(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规招收的新生和插班生,区教育局不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同时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学校将其劝回原就读学校或原户籍地学校就读。招生中发现其它违规行为,学校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民办学校则吊销办学许可证)。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55878865、55878870、55878871,监督电话:86387188。

七、本实施办法由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16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分期招生工作安排表

2.2016年龙湾区小学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对象

3.2016年龙湾区初中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对象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编委办,区招才局,区新闻中心,区信访局,龙湾区中心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新居民局,区房管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

18号 义务教育招生 附件(1-4)(2016.4).xls关于印发2016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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