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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文件
龙瑶溪办〔2016〕40号
关于严禁打击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
通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关于开展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的通知》(龙瑶溪办〔2016〕35号)文件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或批准,擅自在居民内的出租房、自有住房内储存、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出租房屋、仓库给他人或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审批的场所私自储存、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四、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违反许可事项私自储存、委托储存及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