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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瑶溪办〔2017〕3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巩固国家
卫生城市任务细化表》的通知
各社区、村(居)、站所:
为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切实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迎接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复查评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迎接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复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6〕116号)精神,结合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释义》和《温州市龙湾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细化表》,街道组织制定了《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巩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细化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
2017年4月5日
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巩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细化表
项目 | 国家标准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一、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一)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 1.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 街道办事处 |
2.爱国卫生经费应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能满足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 街道办事处 | ||
3.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 街道办事处 | ||
二、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二)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 4.社区紧紧围绕辖区居民的健康需求,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载体,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或利用辖区现有群众文体自发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 | 社会事务办 |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项目,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 | 社会事务办 | ||
6.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对学生主要健康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开展相应干预活动。学校设有心理咨询室,聘请有资质的心理老师。 | 社会事务办 | ||
7.企事业单位应定期为职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掌握职工的基本健康状况,根据职工中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 | 经济发展办 | ||
8.鼓励城市开展健康促进区县、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工作。 | 社会事务办 | ||
(三)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 9.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跳绳、踢毽、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和其他品牌特色活动。 | 社会事务办 | |
10.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坚持工间(前)操制度。 | 社会事务办 经济发展办 | ||
11.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 社会事务办 各社区、村 |
项目 | 国家标准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二、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四)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 12.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重点公共场所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应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 社会事务办 各社区、村 各学校 |
13.城市建成区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 市场监管所 | ||
14.辖区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精神,依据《无烟学校参考标准》开展无烟学校的创建工作。 | 社会事务办 各学校 | ||
15.辖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应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禁烟标识张贴要正确、规范。 | 社会事务办 各社区、村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五)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 16.不断完善数字化城管体制机制,拓展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覆盖面积和管理内容,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发展。 |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17.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等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各社区、村 | ||
18.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粉刷、修饰,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无破损、残缺等;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各社区、村 | ||
19.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里弄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乱搭建等违法建筑;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各社区、村 | ||
2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油污、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各类船舶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各社区、村 | ||
21.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亮灯率达到95%以上;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项目 | 国家标准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六)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 22.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
2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 (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要求,全面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环保所 各社区、村 | ||
(2)生活垃圾运输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船舶运输垃圾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
24.粪便收集清运要求 | (1)粪便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收集设施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无蝇蛆孳生,基本无蝇;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收集设施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清洁,地面无粪迹、垃圾和污水;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各社区、村 | ||
(2)粪便运输质量要求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粪便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装载容器密闭性好,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洒落;装载适量无外溢,及时卸清;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船舶运输粪便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各社区、村 |
项目 | 国家标准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六)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 25.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 (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高架桥、立交桥、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步行商业街、道路绿地、靠近人行道的敞开场地等。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各社区、村 |
(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 ||||
(3)严格执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建标〔2008〕101号),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提高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 | ||||
(4)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 ||||
(5)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50%。 | ||||
(6)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 ||||
26.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 | (1)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 街道城建办 | ||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设置科学合理,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 | ||||
(3)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调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调度不应低于1.8m。 | ||||
(4)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场地和堆放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 ||||
(5)土方和建筑垃圾的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 ||||
(6)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 ||||
(7)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
(8)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站,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消纳。 | ||||
(9)拆迁工地、闲置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项目 | 国家标准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七)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 2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 | (1)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应做到各项管理台帐、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填埋场等级II级以上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综合等级评价B级以上要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要求,农用的应达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1987)的要求。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2)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防治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
28.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要求 |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是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并达到与受纳水体功能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量。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环保所 | ||
(2)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营应加强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要求。 | ||||
(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 ||||
29.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 (1)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同步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
(2)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加快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市场监管所 | |||
(3)建筑垃圾应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要求,全面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项目 | 国家标准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八)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 30.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管理规范 | (1)生活垃圾中转实行机械化、密闭化,在运距、经济成本等因素适合的条件下,推行压缩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活垃圾中转站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垃圾中转质量标准。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2)公共厕所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公共厕所质量标准。 | ||||
(九)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 31.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市场监管所 各村 | ||
32.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规范合理,定时定点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
33、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290号)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 市场监管所 | |||
(十)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 34.按照《动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及《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活禽销售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 市场监管所 | ||
35.建立健全活禽销售市场卫生、检疫、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 市场监管所 | |||
36.实施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 | 市场监管所 | |||
37.对进入市场经营的活禽严格实行查证验物,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场销售。 | 市场监管所 | |||
38.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严格消毒,监督经营者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 农办 市场监管所 | |||
39.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在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期间,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 市场监管所 |
项目 | 国家标准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一)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 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 40.社区、单位能够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41.社区和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卫生状况良好,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环境整洁。公共厕所达到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厕所内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
42.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各社区、村 | ||
43.社区和单位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各社区、村 | ||
44.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 市场监管所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
45.社区和单位范围内的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街巷两侧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 市场监管所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
(十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 46.落实清扫保洁队伍,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不低于《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四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各村 | |
47.环卫设施齐全,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要求,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做到密闭运输和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设置。公共厕所数量达标,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使用卫生厕所,居住环境清洁卫生。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各村 | ||
48.积极组织开展“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城中村”应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基本消除非法小广告、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各村 |
项目 | 国家标准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
四、 重点场所卫生 | (十三)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49.小餐饮店基本要求: | (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亮证经营,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 市场监管所 |
(2)醒目位置可见餐饮量化分级公示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禁止吸烟标示。 | ||||
(3)室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配备足够垃圾收集设施。 | ||||
(4)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 ||||
(5)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加盖容器,管理规范。 | ||||
(6)配备满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 ||||
(7)配备灭蝇灯等防蝇设施,室内未见苍蝇。 | ||||
50.小食品店基本要求: | (1)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 市场监管所 | ||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有仓储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 市场监管所 | |||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市场监管所 | |||
(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市场监管所 | |||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品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 | 市场监管所 | |||
(6)食品经营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市场监管所 |
项目 | 国家标准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
四、 重点场所卫生 | (十四)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51.小浴室基本要求: |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市场监管所 城建环卫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2)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 ||||
(3)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要求。地面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墙体采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浴池池壁、池底光洁,采用白色材料铺设。 | ||||
(4)设置有淋浴喷头,喷头间距大于0.9米;浴池每晚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少于总量的20%。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ongwanqu/20210528/9671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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