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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残联,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落实省综治办等 11 个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综委办〔2014〕8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卫计委等五部门单位《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残联康复〔201559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温龙政办发〔2014〕137号)及《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专题会议纪要》(〔2016〕1号)要求,切实保障精神残疾人及时得到救治救助,有效防止和减少病情复发和肇事肇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龙湾区实际,就我区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全额保障)通知如下:

一、全额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已纳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社区管理,具有龙湾区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药物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精神残疾参保患者。

二、全额保障范围

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优先推荐使用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安全、经济、疗效好、副作用小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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