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省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厅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等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省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是未列入省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但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切身利益或者特殊需要的,经审查可以向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省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省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省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便民原则,凡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有切身利益或者确属需要的,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给予查询或公开。
第六条省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正确、准确、完整的原则,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省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起草各项工作制度、检查督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信息中心根据各自职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省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规定填写《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填写的,由省厅相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但须经申请人确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通过省厅门户网站下载或到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获取。
第九条省厅在厅办事大厅设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提供现场申请受理服务,受理点的日常工作由厅窗口办负责。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到受理点现场递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递交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厅窗口办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省厅政府信息现场申请受理工作。厅信息中心应当在厅门户网站上提供申请表下载服务。
第十二条申请人现场递交申请表后,由厅窗口办经办人进行初审,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场告知申请人:
(一)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对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厅窗口办经办人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做好受理登记。
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无法确定的,应当先予受理。
第三章 审查和告知
第十四条厅窗口办经办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填写《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查表》,并按以下程序审查报批:
业务主办处室审查:相关业务主办处室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涉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处室的意见。
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查:根据主办处室的意见,提出答复意见,不能答复的报分管厅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