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省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厅通过各种信息发布载体,主动发布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省厅政府信息应遵循“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规定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省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省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省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根据不同信息需要公开的范围,以及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确定不同的信息公开载体进行公开。
省厅主动公开的信息载体包括:厅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以及厅机关办事大厅的触摸屏查询电脑、电子公告屏、办事指南等。省厅将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省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形式和内容上要坚持简洁明晰、方便查询、有利工作的原则。
第七条省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起草各项工作制度、组织编制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适时组织更新、检查督促信息提供单位及时提供和更新相关政府信息。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信息中心根据各自职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省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范围和提供
第八条省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部门职能、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各类规划、行政执法事项等五大部分。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更新。
第十条各相关处(室、局)应根据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内容。
部门职能相关信息:由厅人事处负责提供;
规范性文件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相关信息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供,重点是近五年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厅发文件由厅办公室负责提供;
人事任免相关信息:由厅人事处负责提供;
各类规划相关信息:由负责该规划编制工作的主办处室负责提供;
行政执法事项相关信息:由负责该项行政执法事项的主办处室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各相关处(室、局)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和处室领导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并将名单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各相关处(室、局)应对提供的信息负责,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厅信息中心应当根据厅信息化建设情况,特别是业务审批系统开发情况,尽快开发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逐步实现业务审批系统的相关信息通过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自动提供、发布。
第三章 信息审查和发布
第十四条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经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厅长办公会议(或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对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经审查批准后由厅信息中心负责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根据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需随该信息的形成或变更及时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负责提供信息的处(室、局)负责审查。
第十七条各处(室、局)在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时应重点审查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及涉密性,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息,不得提供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