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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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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实施办法》、《温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温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工作的通知》(温保﹝20081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包括统筹协调、制定制度、内容审查、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以及对各处室、分局、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各处室、分局、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和适时更新本处室、分局、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政府信息的产生日期、查寻途径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后公开。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掌握的有关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内容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经核实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并告知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以草案形式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温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温州市区关停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批准信息;

  (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信息;

  (五)地质灾害的预报、发生、处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场所;

    (七)本局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八)本局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九)本局领导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

    (十)本局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温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

    (三)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四)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新闻发布会;

    (六)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七)档案工作机构及政府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需要在媒体上公开的,由局财务处协助公开;需要在网站上公开的,由局信息中心协助公开;需要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开的,由局办公室协助公开。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以口头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并载明部分公开的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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