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为规范我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许可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分为申请受理、许可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决定、检查整改四个阶段。
(一)申请受理
区局食品生产流通科(以下简称食品科)作为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窗口,直接负责辖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工作。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食品科收取申请材料应当填写并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查表》(见附件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食品科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信息录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制作《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见附件5)。
(二)许可审查
食品科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制定《食品生产许可核查计划表》(见附件6),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核查组进行材料审查。同时,将现场核查时间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辖区市场监管所,由市场监管所派出两名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的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现场核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见附件7)的项目得分情况进行判定,由核查组出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见附件8),并现场交申请人留存1份。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项且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见附件9)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上报食品科。
(三)许可决定
食品科应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发证)审批表》(见附件10),并提请分管局长作出准予(或者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1),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填写《送达回证》(见附件13);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许可证管理系统,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2)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