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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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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

十条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地税)局

2017年5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

 

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步伐,进一步补齐温州企业上市短板,促进温州产业转型升级,力争到2021年末全市上市公司总数累计超100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继续引导企业股份制改造

企业因开展股份制改造比上一年增加的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由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完成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并列入市本级、区(功能区)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因开展股份制改造比上一年增加的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由财政部门按80%的比例予以奖励。

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的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由财政部门全额予以奖励。

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中,可以审计值或评估值折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有偿使用手续。

二、加大企业上市奖励

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温州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并有50%以上投资温州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企业在上市后3年内(含上市当年),年实缴税收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税收收入增速的,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引导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自然人、法人限售股托管在我市证券机构,解禁后转让股票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由财政部门按80%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温州

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温州,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并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对地方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四、搭建互帮共促的上市公共平台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建立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已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具有上市意愿的企业等共同参与的上市工作促进会,帮助企业解难释疑。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以内专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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