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要将购买服务摆在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积极有效开展这项工作。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模式,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普遍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各项条件基本具备,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二)坚持政府引导。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将政府推进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对象平等参与竞争。
(三)坚持规范操作。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四)坚持体制创新。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办。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目标
到2017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鼓励各承接主体之间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同时,针对不同的购买服务内容,承接主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购买养老机构服务及运营管理的,承接主体的资质需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省级地方标准(DB33/T926-2014)要求。
2.申请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的管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评价等,需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37—2011)。
3.申请购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承接主体应当科学界定老年人基本能力评估、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明确护理、养老服务补贴领取等资格,并提供相关评估报告。
4.申请购买养老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承接主体应确保受培训对象取得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项能力证书》以上的比例不小于80%;家庭照护人员满意度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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