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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现将《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予以执行。  

                                                                           2017年5月24日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关于推进温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意见》,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和自我防范意识,确保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使用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时,通过执法记录仪,对日常监管、举报投诉、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管理、重大执法整治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局机关党委、法规科、稽查大队等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

  (一) 日常监督检查;

  (二)违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

  (三)处理各类消费投诉、举报案件;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

  (六)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七)各类专项整治行动;

  (八)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第七条  对下列执法现场,使用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归档长期保存:

  (一)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

  (二)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三)涉及公共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四)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当事人对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

  (六)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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