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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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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放宽住所登记改革,根据浙工商综[2017]9号《关于印发助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若干举措的通知》,结合龙湾区实际,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以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区域为试行区,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一切为了经济持续发展,助力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转型升级。按照少限制、多放宽、少干预、多引导的要求,着力破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不合理限制,不断创新措施,释放资源,支持企业、群众充分利用各类场地,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新政落地,真正对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当前各类园区创业就业、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具体内容

  1.试行范围。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区域为试行区,范围包括温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温州海洋科技创业中心(海创园)、温州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对象为入驻试行区的,同时需要是在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2.试行条件。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联合确认具体的试行区范围,试行区的管理机构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证明试行区的住所(经营场所)整体建筑设施完善、产权明晰、材料齐全,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提交材料。企业在试行区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同一地址证明、住改营证明等住所证明文件。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应对试行区的企业进行统一的标识,以区别于一般的住所登记。如龙湾区××路××号××大楼××室(高新区试点区)。

  5.管理机构责任。试行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向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提供试行区企业进驻和退出情况的目录,以便核对核查。管理机构违反相关协议的,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其进行约谈,必要时取消其试行区资格。

  6.承诺书确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需经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予以确认。

  7.试行时间。2017年5月10日开始。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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