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各所:
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回行为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4号)(附件一)和温州市局转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回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温市监药通[2016]3号)(附件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收回药品GSP证书的情形。一是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因违法经营药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企业申请暂停经营药品的;三是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严重缺陷或结果判定属于“不通过检查”情形的;四是现场检查存在特殊管理药品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