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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十条意见(试行)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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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十条意见(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高新区)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浙政办发〔2017〕100号)和《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发〔2018〕5号)精神,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聚,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结合龙湾区(高新区)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规划,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产业发展导向。按照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方向,结合温州市新动能转换的政策精神,立足我区实际,培育扶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生命健康)激光与光电、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

二、鼓励产业项目投资。在我区组织实施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给予项目投资补助。补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者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测算依据予以确定。单个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 1亿元、1亿元(含)— 5亿元、5亿元(含)— 10亿元及1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3%、4%确定补助金额;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 5000万元、5000万元(含)— 2亿元、2亿元(含)— 5亿元及5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2%、4%、6%、8%确定补助金额。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投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确定投资补助,补助金额不设上限。补助金额核算依据按照投资管理合同或招商引资协议的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以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依据,按照项目“开工、结顶、投产”三期给予预拨付,具体拨付方式按照投资管理合同或招商引资协议的规定执行。待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后,根据所确定的补助金额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我区组织实施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后,5年内对其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前三年按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后2年减半的标准确定)。加强人才培育,项目高管个人所得税前三年按100%一并列入财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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