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龙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龙湾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应急工作的 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 下,属地政府、区级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 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事故信息,有序 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1.6 风险评估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领域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比较突出,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依然较高。主要表现在: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较差、隐患较多;社会安全意识淡薄,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区域发展、行业发展、责任落实不平衡问题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指挥棒作用发挥、社会化服务推进、安全科技应用不充分问题。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 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 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 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 失1000万元以下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与市安委会协调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调集所属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3.2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是生产安全 事故的应急综合协调办事机构,设在区安监局,承担全区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负责区安委会日 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区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安委会的统 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区纪委(监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等应急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区委农办(区农林局):负责农机以及因农药(含杀鼠剂)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
(5)区发改局:负责协调辖区石油、天然气的长输管道以及长输管道附属设施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区经信局(区商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负责协调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7)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区民政局:协助做好死伤家属及伤者本人的安抚、赔偿工作,及时运送遇难尸体,妥善处理死者后事。
(9)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保险支付等相关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资金。
(11)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各类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
(1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燃气、市政公用事业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3)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及有关设备,负责组织抢险车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并负责交通建筑工程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区水利局(气象办):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等领域内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负责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15)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
(16)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17)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8)区安监局: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9)区质监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理工作。
(20)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和区内电网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市交警三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并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2)区消防分局:负责制定灭火扑救应急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在单位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协同下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对伤员的搜救。组织协调火灾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3)区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4)温州海事局瓯江海事处:协调组织我区海上及辖区内河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5)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6)事故单位:负责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作好自救工作。
(27)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 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3.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在各级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6 应急救援专家组
区安委办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 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 等。
3.7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 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 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各街道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2 预警行动
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预警信息发布等要求按照《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知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监管。(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应急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区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省市属企业、中央在龙湾企业在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安全生产险情一旦发生,区委、区政府及区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委办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级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区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区级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I级3个级别。
(1)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安委会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办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2)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安委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及时发布救援进展情况,稳定人心。
(3)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安委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Ⅱ、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成立现场指挥部,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及时发布救援进展情况,稳定人心。
5.4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区安委会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安委办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5 信息发布
按照《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原则上由属地政府负责,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必要时,区政府应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计、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6.3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同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安委办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办,并结合实际救援情况,对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开展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6.4 恢复重建
区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伤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区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2 救援资金与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加强日常保养维护,确保器材和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加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应急装备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区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区财政按照相应的规定解决。
7.3 应急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构成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及时疏导交通,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后,必要时由属地政府负责提供避难场所。
7.7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做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安全警戒,做好治安维稳工作。
7.8科技支撑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区安监局负责本预案修订起草工作,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各街道、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培训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预案演练
区安委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场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龙湾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龙政办〔2015〕129号)同时废止。
龙湾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1.5 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1.5.1 风险评估。截至2018年9月底,全区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99家,涉及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多个环节。其中生产企业7家,仓储企业4家,经营带储存企业24家(其中加油站11家)、无储存经营企业63家、使用(许可)1家。同时,随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取证企业的逐步关闭减少,导致部分企业转入地下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现象也较为普遍,危化品领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点,如安全管理不善,极易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引发事故。
事故类型主要为火灾、爆炸、中毒和泄漏,事故蔓延迅速、危害严重,且往往在一次事故中同时存在多种形式的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等后果,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
1.5.2 应急资源调查。区安监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已确定依托中石化状元油库建立的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为区级救援队。
2 事故分级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大小,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2.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2.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2.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与市安委会协调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调集所属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是区安委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区安监局。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落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区安委会各相关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及时向温州市委、温州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温州市委、温州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的治安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经信局(区商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有关应急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区民政局:负责遭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的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死伤家属及伤者本人的安抚、赔偿工作,及时运送遇难尸体,妥善处理死者后事。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保险支付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调拨,根据灾情调拨抢险救灾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城镇燃气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区水利局(气象办):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区卫计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区安监局:指导、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各街道、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
区质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市交警三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市运管三大队:负责道路运输、站场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公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运输抢险方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
区消防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港航局执法二大队:负责码头区域、港区的危险化学品场所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配合开展水上人员搜救和危险物品打捞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现场指挥部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9个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安委办牵头,区消防分局、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
(2)警戒疏散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疏散人员,转移周围物资。
(3)环境监测和危险物处置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环保局牵头,消防、水利(气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事故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预测火势蔓延方向、速度和范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为应急救援指挥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4)医疗救护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卫计局牵头,消防、区120急救中心、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5)专家技术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安监局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评估、报警监测和技术支持。
(6)善后处理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事发地的街道牵头,民政、人社、总工会等部门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负责接待上访人员;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7)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发改局牵头,事发地的街道及民政、经信(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8)新闻宣传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网信办、区新闻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口径,新闻报道和发布,编写快报和工作报告。
3.5 区级专家组
区安监局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3.6 区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事故发生时,根据应急需要及时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人员与部门组成:
总指挥:区安委会主任
常务副总指挥: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气象办)、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市交警三大队、区消防分局、区总工会、市港航局执法二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对发生在我区境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全面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根据情况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我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定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 监测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关键基础设施设计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区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事故风险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区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安监部门。
4.1 重大危险源管理
4.1.1 重大危险源管理
(1)本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主要有:
序号 分布位置 重大危险源
分布单位数 企业名称
1 永中街道 2 温州市龙湾中宏溶解乙炔气厂
温州市宏康化工有限公司
2 海滨街道 1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永强机场内)
3 永兴街道 1 温州市丰福油漆有限公司
4 状元街道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温州石油分公司(状元油库)
5 瑶溪街道 3 温州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龙东村快活岭路油库)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中转油库)
温州清明化工有限公司
说明:全区重大危险源备案单位7家,表中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永强机场内、中转油库)作为1家单位进行备案管理。
(2)本辖区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列入区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整治单位,且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经区政府发文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场所或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参照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区安监局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5)监督重大危险化学源单位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6)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4.1.2 重点防护目标
可能受重大危险源安全影响而需要重点防护的目标具体有: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
(5)基本农田保护区、渔业水域等;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4.2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事发地街道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安监局,紧急情况下,事故单位应直接上报区安监局,区安监局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0577-86968071。区安监局经统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区政府和温州市安监局。
4.2.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区安监部门报告。区安监局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温州市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后区安监局在1小时内向龙湾区委、区政府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用电话快报温州市安监局。
4.2.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现场情况、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
4.3 监测预防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危险化学品企业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区、街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3)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区、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4)建立事故分析、评价、评估体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实施重点监控。
(5)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危险化学品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4.4 预警行动
4.4.1 预警信息来源
(1)区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预警信息;
(2)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3)居民群众上报的预警信息。
4.4.2 预警行动
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接到可能导致Ⅳ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Ⅲ级或Ⅱ级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并抄报区应急办、区安监局。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并于1小时内报告区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央、省、市属企业在上报区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区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安监部门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区安委会和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 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如实向区安监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区安委会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安监、公安、卫计、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响应分级
发生Ⅰ、Ⅱ级事故及险情,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同时启动。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街道办事处决定。街道办事处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及时实施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