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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 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

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进一步深化区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参照《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管理要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公开透明、高效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编制总额数内招聘员工,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招聘任职条件及要求,经区国资办审核后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员工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由区属国有企业报经区国资办审核同意,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一)属于区属国有企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

(二)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或特殊岗位人员;

(四)区属国有企业员工及所属企业管理技术人员跨企业流动。

区属国有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应在核定编制总数以内,并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聘公告。由区属国有企业拟制招聘公告,报区国资办审核。招聘公告由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区级或区级以上信息公开网站、用人企业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说明事项。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接受应招人员的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原则上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的比例。

(三)组织考试。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可以采取笔试、面试与技能测试单项或多项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一般岗位可适当简化程序,笔试科目及面试内容可根据行(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技能测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备的工作技能。考试应实行量化评分。

考试由区国资办统一组织实施。

(四)体检与考核。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对象,并组织体检。体检标准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在发布招聘公告时确定。考核内容主要为拟聘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复核资格条件。

体检与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

(五)聘用。确定聘用人员后,经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招聘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取消其聘用资格。

    聘用有关手续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办理。

在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因自身原因

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等产生的空缺名额,如需递补,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章 流动与减员

第七条  国企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区内跨企业流动的,由相关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报区国资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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