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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应急〔201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部分地区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实施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向全体员工做出公开承诺,并在工厂主门外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作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积极推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三、安全风险研判
(一)基本要求。
1.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完善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分厂)、各班组岗位的工作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和履职考核。
2.按照“疑险从有、疑险必研,有险要判、有险必控”的原则,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
3.在每日开展班组交接班、车间生产调度会、厂级生产调度会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同步研判各项工作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二)重点内容。
1.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状态。生产装置的温度、压力、组分、液位、流量等主要工艺参数是否处于指标范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各类设备设施的静动密封是否完好无泄漏;超限报警、紧急切断、联锁等各类安全设施配备是否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
2.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状态。储罐、管道、机泵、阀门及仪表系统是否完好无泄漏;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是否超限运行;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是否可能落底;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是否确保人员在岗;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是否处于可靠运行状态。仓库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配物质是否混放混存。
3.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装置开停车是否制定开停车方案,试生产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各项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承包商作业是否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过程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是否做到升级管理等;各项变更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按照安全风险辨识结果,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是否落实管控及降低风险措施;重大隐患是否落实治理措施。
四、安全风险报告和承诺
1.按照“一级向一级负责,一级让一级放心,一级向一级报告”的原则,企业各岗位、班组、车间、部门要每天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自下而上层层研判、层层记录、层层报告、层层签字承诺,压实企业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安全风险的研判和管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