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正文

关于推进龙湾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残联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升内涵和规范管理,根据《关于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743号)及《关于贯彻落实<;省残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残联20167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龙湾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照料和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原则;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推进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原则。通过规范化建设,促进辅助性就业机构有效运营、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二、基本条件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除了能够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的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中心、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二)安置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不少于 10人。

(三)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不少于 6 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为残疾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

(四)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工作日午餐。

(五)残疾人每周照料或工作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

(六)室外有活动场地,室内有工作、生活等主要功能区块划分,整体布局协调,配置能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原则上室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

(七)根据规模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的比例按照不低于 1∶6配备,并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

(八)享受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同时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

三、规范化建设内容

按照“有完善的服务功能、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工(农)疗产品、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可靠的政策保障”等“六个有”的要求,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

(一)完善的服务功能

生活照料、劳动就业、康复服务、技能培训、文体活动等五大服务功能齐全。

1.生活照料:包括中餐供应、午休、卫生保洁及其他生活

服务。

2.劳动就业:包括组织生产劳动以及创造必要劳动条件。

3.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辅具服务、精神残疾人服药、

心理辅导等。

4.技能培训:包括生活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5.文体活动:包括报刊书籍阅览、电视收看、体育健身、

休闲娱乐以及组织户外活动等。(二)配套的设施设备

1.基本设施设备:包括相对独立的服务设施、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休息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后勤服务设施以及照明设备、桌椅、床被、空调、卫生洁具、厨具、消毒柜等配套设备。

2.功能设施设备:包括工(农)疗室(场所)、康复室、培

训室、文体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医务室以及生产加工设备、康复设备和辅助器具、电视、网络、多媒体、体育健身器材等配套设备(器材)。

3.安全及无障碍设施设备:包括消防、防盗、监控、呼叫、

应急设备和电梯、坡道以及楼道(通道)、走廊、卫生间的无障碍扶手等设施设备。

(三)稳定的工(农)疗产品

1.提供符合三类残疾人特点,安全、简单、容易操作的工

(农)疗产品或政府优先采购的庇护产品。

2.寻求与相关企业、单位支持并签订稳定的原材料(包括

半成品)供货(加工、装配、服务)合同和销售(服务)合同。(四)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1.管理团队:管理岗位设置合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

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

2.服务团队:专(兼)职人员结构合理,康复(医护)人

员具有专业资质或经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护工、餐饮服务和卫生保洁人员、保安等人员身体健康并持证上岗。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

1.基础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残疾员工守则

以及作息考勤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个人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统一标志、标识等。

2.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及收益分配制度、康复服务制

度、学习培训制度、文体活动制度、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工作流程、服务指南等。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出入机构管理制度、生活生产安全

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六)可靠的政策保障

根据省政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以下政策:

1.设施设备补助: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规范化建设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区财政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创建资金补助其中:认定为区级标准的,由区级财政补助10万;认定为市级标准的,由区财政再补助5万;认定为省级标准的,由区财政再补助5万。

2.机构运行补助:根据星级认定评审标准(见附件3)。财政按三星、四星、五星分别给予800元/人/月,1000元/人/月,1200元/人/月运行经费(补助人员数按机构每月不定期抽查4次的平均人数)。

3.岗位安置补助:各机构残疾人安置按1:6的比例设置管理岗位、护理岗位或公益性岗位,每个岗位按照最低工资的1.5倍待遇给予补贴,不足比例的按照最低工资待遇给予补助。

4.水电税费优惠政策:按照供电分局、水厂、煤气公司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5.就业和社保补贴政策:按照区有关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执行。

6.机构综合保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政府优先采购庇护产品政策。

7.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根据其面积平方给予10元/平方/场地(所)租赁补助(无偿利用政府存量房产的不补)。

工作要求

(一)实行分类管理。各级残联积极鼓励依托集中就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养老(托养)机构、庇护机构、卫生医疗机构、来料加工基地等创办不同等级(星级)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星级评定办法,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并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质量。同时,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信息化管理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服务。

(二)做好服务指导。各级残联应帮助辅助性就业机构落实场地、设施;积极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寻找适合劳动项目和产品,切实帮助解决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实际困难。同时,加强对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签订、考勤记录、技能培训、作息时间安排、社会保险以及配套生活福利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日常指导和监督。

(三)加大奖罚力度。每年组织辖区内所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开展一次评估考核。扶持政策与机构规范化建设相挂钩,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给予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政策扶持;对安置残疾人较多、管理规范的机构,给予政策补助(补贴)资金上倾斜。

申报材料和程序

申报材料

(一)龙湾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创办申请报告(含建设方案,本辖区残疾人情况)。

(二)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登记证件(民非登记或街道备案)。

(三)提交机构房屋(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场所)三年以上租赁合同(协议)。

(四)提交房屋(场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程序

(一)申请创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向所在地街道残联提交申请材料,当地残联收到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实地勘查、材料审核,审查合格后,根据文件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残联。

(二)区残联收到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实地勘查、材料审核,审查合格后,并提请区残联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批复。

(三)申请创办单位收到批复后,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在完成登记注册、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还必须与街道残联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管理协议书等,并报区残联备案方可正式营运。创办单位统一挂“龙湾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标识。

(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投入运营后,安置残疾人需经街道残联同意,再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定辅助性就业服务协议(无配备精神病专科护理的不得安置精神残疾人);并依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细则规定,向街道残联提交辅助性就业对象申请材料及汇总表,由街道残联审查核实后上报区残联备案。

(五)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正常营运后,必须据实填写《龙湾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上投资总额汇总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报街道残联审核,街道残联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残联。

(六)区残联收到申请补助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核,报区残联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资金补助。

附则

    1.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的残疾人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享受。

2.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61日起执行。《温州市龙湾区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实施细则》(温龙残〔2010〕49号)同时废止。

3.本实施细则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龙湾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申报表

        2.龙湾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星级评定办法

 

 

 

温州市龙湾区残疾人联合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1861

 

 

 

 

 

 

 

附件1

龙湾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申报表

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盖章)

机构地址

机构性质

机构法人代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机构房屋总建筑面积(㎡)

其中:使用面积(㎡)

机构床位数

机构工作人数

机构开办时间

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情况

辅助性就业残疾    人 总 数(人)

其  中

智力残疾(人)

备注:

精神残疾(人)

重度肢体残疾(人)

其他轻度残疾人(人)

机构投    资总额

(万元)

申请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万元) 

场地租赁费、安置奖励(万元)

其中场地租赁

    万元,安置奖励    万元

其他资金扶持(万元) 

 

街道残联审核意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ongwanqu/20210528/9637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