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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政办发〔2018〕60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龙湾区(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龙湾区(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周转用房,是指因住宅用房征收补偿而提供给被征收(补偿)人周转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采取“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推动落实周转用房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周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属地街道办事处是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依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落实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周转用房建设单位非属地街道办事处的,周转用房经有关部门联合踏勘整改到位后移交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
第五条 待拆迁区域住宅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普通住宅用房有关规定执行。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纳入属地网格化管理工作,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要求,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抓好所在网格责任区的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周转用房的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标准要求:
(一)自然间(房间)采用实体墙(不燃材料)分隔,大门、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顶棚、内部隔墙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疏散楼梯应采用混凝土楼梯。
(二)每个居室及公共走道应配备独立式智能感烟探测报警器,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实际居住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周转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每个居室必须配备不少于1具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居住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应在每层出入口处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数量应不少于2个,并在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四)电气线路采用暗铺或套管(阻燃)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
(五)周转用房使用明火的厨房应当与其他部分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完全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30人以上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有条件的周转用房鼓励集中开设食堂,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在村和居住人按比例承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涉及的费用从城中村改造经费中列支。
(六)周转用房应设置专门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并与居住部分实行实体墙隔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或装置应具备充电结束自动断电功能。
(七)周转用房集中区的主车道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道标识,净宽应保证消防车通行且不应小于3.5米,并保持消防车道的畅通。任一栋楼单元出入口距离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车道不宜大于80米。
(八)周转用房人员集中区域设置微型消防站,按照标准配备相应器材装备和人员。
(九)周转用房原则上不得安置在合用场所。确需安置在合用场所的,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的防火墙(实体砖墙)和混凝土楼板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合用场所应安装简易喷淋、加装智能感烟探测报警器,并设置水喉。
(十)周转用房原则上不得设置在4层及4层以上建筑。木结构、砖木结构等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作为周转用房。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第七条 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