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培训,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适配,相关补贴,使用指导,个性化适配,借用、展示、体验,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坚持保基本、提绩效、促公平,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信息化等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包括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发通过政府采购的辅助器具实物;货币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买各种小额辅助器具实施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 符合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条件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须为分别纳入《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和《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分别简称为《大额补贴目录》和《小额补贴目录》)的器具。
《大额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采取省级统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服务厂商并将实物配发给残疾人。
第六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残联分级管理。
(一)省残联负责规划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服务制度,开发全省辅助器具服务业务系统。依托浙江康复医疗中心负责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技术指导与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辅助器具省级评估、技术培训、适配定制和展示、体验等服务,指导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二)市残联负责规划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服务制度。市级残联康复部负责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技术指导与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辅助器具市级评估、技术培训、适配定制和展示、体验等服务,指导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评估、定制和使用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业务管理系统,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相关信息、辅助器具产品信息、服务需求登记和申请、审批等服务。
第八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应按各类《补贴目录》明确规定的基本型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和评估要求等执行。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辅助器具回收再利用服务工作。回收再利用的辅助器具经专业检测合格后,可用于二手市场销售、租赁和借用服务。
第十条 残疾人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补贴目录》中的政府补助基本型辅助器具,在市、县(市、区)残联或其指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接受评估,按评估意见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
市、县(市、区)残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建专家库,为本地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残疾人在省、市残联指定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根据《补贴目录》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本办法享受补贴。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应参加省、市残联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