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发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系统金融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对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中发11号文件精神,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用合作、融资担保、保险代理等金融服务,在打通金融惠农“最后一公里”,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精准脱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制度建设滞后、经营管理粗放、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服务功能整体偏弱、有效监管缺失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信用合作组织设立登记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亟需加强规范引导。
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和实力的需要,是破解农村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促进乡村振兴的需要,是打好“三大攻坚战”、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实现长治久安的需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对金融安全稳定重要性的认识,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推动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发1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强化风险防控意识,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宗旨,以服务农村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努力探索构建适应“三农”发展需要,整体运转协调、风险可控的供销合作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二)总体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合规发展。
——坚持稳中求进。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必须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稳字当头,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审慎管理,稳步推动各项业务在高标准严要求下规范、稳步发展。
——坚持服务实体。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必须以服务农村实体经济为导向,把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聚焦支持“三农”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各地各级供销合作社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不同形式的金融服务,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控和发展指导措施,不搞“一刀切”。
三、防范风险,规范先行,筑牢发展基础
供销合作社系统要把风险防控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开展以“防控风险、清理整改、规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常态化风险防控,促进金融服务规范发展。
(三)防控风险,建立内外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是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的监管主体。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同时加快构建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监督体系。要明确专门机构并综合运用统计、审计、监察等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风险排查机制,定期对金融服务组织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率、逾期率等安全性指标进行重点关注,列出问题清单,实行台帐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导管控。要指导金融服务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完善风险识别、评估、化解、处置和责任追究措施,逐步形成“政府部门监管、供销系统监督、经营机构内控”的风险管理格局。
(四)清理整改,建立违法违规金融服务退出机制。对与供销合作社无实质产权关系而挂靠、使用、冒用供销合作社名义进行金融活动的单位要全面排查,采取果断措施,限时清理,并公告社会。对供销合作社没有实际掌控力的P2P平台,严格禁止使用供销合作社名义开展业务。对无政府部门批准、无监管部门监管、突破批准范围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和业务,要限期整改。资金互助组织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冒用银行名义经营,违规高息揽储、高息放贷,将资金大量投向非农产业甚至国家限制性行业领域,以及业务缺少实体依托、背离发展初衷、“垒大户”等问题要及时整改,逐步消化、稀释风险,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设立退出机制。信用合作规模过大、风险比较集中的地区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限期把规模和风险降到可控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