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龙湾区高质量发展企业服务券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12月17日
龙湾区高质量发展企业服务券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龙湾区高质量发展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应用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服务券汇聚优质服务资源、精准对接企业服务需求的作用,加快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服务券是指向特定企业发放有价支付凭证,用于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抵扣企业购买服务费用,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后凭获取的服务券与国库进行结算的财政资金使用方式。
第三条 服务券资金在国家、省、市、区级各类扶持企业发展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龙湾区高质量发展企业服务券工作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提出服务券发放计划,监督和管理服务券实施情况。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发放对象限于龙湾区范围内,包括:
1.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企业,发放1万元服务券。
2.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创业之星企业发放5万元服务券。
3.列入高成长“培优计划”培育名录的工业企业,每年发放3万元服务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