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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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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院范围

我市开展丙肝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医院、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中医院、苍南县人民医院、平阳县人民医院、乐清市人民医院、永嘉县人民医院、永嘉县中医医院、文成县人民医院、泰顺县人民医院、鹿城区人民医院、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洞头区人民医院。

二、诊疗服务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一步完善丙肝诊断标准和临床路径,由温州市中心医院牵头制定温州市丙肝门诊治疗方案,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感染性疾病(肝病)科医师作为丙肝按病种支付诊断医师,并将治疗方案和诊断医师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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