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院范围
我市开展丙肝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医院、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中医院、苍南县人民医院、平阳县人民医院、乐清市人民医院、永嘉县人民医院、永嘉县中医医院、文成县人民医院、泰顺县人民医院、鹿城区人民医院、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洞头区人民医院。
二、诊疗服务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一步完善丙肝诊断标准和临床路径,由温州市中心医院牵头制定温州市丙肝门诊治疗方案,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感染性疾病(肝病)科医师作为丙肝按病种支付诊断医师,并将治疗方案和诊断医师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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