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大病保险主要政策
(一)统一保障对象。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统一筹资标准和机制。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原则,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政府、单位暂按60%筹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暂按40%筹集。大病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费按年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整体划拨。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2019年全市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65元。今后,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全市统一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三)统一保障待遇。全市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于浙江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统一按照谈判协议约定执行。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外使用或购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按浙江省准入谈判价格列入医保费用计算。
一个医保年度内,全市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的最高补偿限额暂按起付标准的15倍设定。2019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至起付标准15倍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医疗费用增长和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动态调整,提高大病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四)统一经办管理
1.统一业务经办。全市执行统一的大病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工作标准,逐步实现大病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2.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具备信息采集、查询、结算支付、统计分析等功能的大病保险管理系统,参保人员就医即时结算,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与大病保险的衔接,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
3.统一承办方式。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我市大病保险采用商业保险机构与政府盈亏共同分担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实行全市统一招投标,择优选取商业保险机构统一承办全市范围大病保险业务,合理确定盈亏分担比例,并建立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
(一)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基金核算。
(二)全市大病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各统筹地区于2019年10月底前,将2019年筹集的大病保险基金划转至市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今后,各统筹区征收的大病保险基金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后,统一全额上缴市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通过“上解上级支出”“下级上解收入”会计科目核算。全市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并将年度收支计划下达给各统筹区。各统筹区根据上个医保年度末参保缴费人数,将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从各统筹区职工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整体划转至市职工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于每年3月底前从各统筹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整体划转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年增减人数的费用按照当年净增减人数分别于次年9月底、3月底前结算。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市级预算,对各统筹区经办机构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拨款,通过“补助下级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会计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