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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2月10日

龙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规范龙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旅游发展,专款专用。

第三条 龙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

(一)项目绩效投入指标

1、每年安排一定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阵地免费开放、文化活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具体各细化专项详细投入每年将与财政联合发文明确,原则上保持每年5%投入增长;

2、其中旅游业发展补助经费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金额,对符合要求的旅游企业根据《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0〕26号)文件要求进行补助。

(二)项目绩效产出指标

1、开展基层公共文化阵地建设、开展精品文艺作品创作、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开展文遗保护传承利用,加强文化人才队伍管理。使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成果人人共享,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体系较为完善;

2、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对符合补助要求的旅游企业给予专项奖励扶持。

(三)项目绩效效果指标

1、扎实推进文化强区建设,促进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阵地覆盖面达预期目标,做好公共文化阵地常态化免费开放并开展各类文体活动,满足当地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2、有效地保护、宣传龙湾非遗,提高非遗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发挥非遗体验基地作用;

3、通过对我区相关A级景区以及景点、旅游配套服务等谋划、宣传、推广、招商,加快旅游专业人才培养,努力使我区旅游市场竞争力更强,实现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 预算、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相关政策及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编制预算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依据补助政策和使用方向确定,包括财力因素、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

第六条 根据省、市、区确定的文化和旅游工作中心任务,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文化和旅游事业创新和引领示范的需要,可以对各项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调整。

第七条 区级财政应在区本级预算批准60日内正式下达资金,相应的绩效目标随预算一并分解下达。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龙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区文广旅体局牵头管理。

(一)区文广旅体局职责:

1、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龙湾区文化事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2、受理各单位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旅游发展专项项目年度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筛选、评审;

3、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管理;

4、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二)项目单位职责:

1、申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旅游发展专项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2、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3、对项目资金进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预算;

4、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阵地免费开放补助、文化活动补助、文化遗产保护、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旅游发展补助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街道综合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由街道出资建设(包括新建和改建)的街道文化活动中心,根据该项目基建正式开工时间,按街道财政实际支出经费的90%给予经费补助;街道文化活动中心与街道办公场所合建的,按实际用于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的面积占总面积折算后给予补助。

2、省级文化强镇(街道)、市级文化强镇(街道)创建: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省级文化示范村(社区)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3、社区、村(居)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内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设有公共图书阅览室(图书5000册以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室、室外文化广场的文化活动中心,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社区、村(居)建有固定的大舞台及3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广场,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社区、村(居)建有文化驿站面积200平米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4、民办公共文化阵地建设:鼓励民间参与文化设施建设,对民办博物馆、图书馆等民办公共文化阵地建设,根据功能设施、建设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5、特色文化社区、村(居)建设:鼓励社区、村(居)开展特色文化活动,如汤和信俗、孝文化、鼓词场、文化驿站、书画社等,每年评定一批特色文化社区、村(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公共文化阵地免费开放

1、区级公共文化阵地: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制定免费开放计划,安排免费开放项目。

2、街道公共文化阵地: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省级标准建设,每周免费开放不少于42小时的,每年给予补助3万元。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免费开放,每年给予补助1万元。

3、社区、村(居)公共文化阵地:社区、村文体活动中心(文化礼堂)按照省级标准建设,每周对公众免费开放达42小时的,每年最多不超过补助2万元。

4、民办公共文化阵地:对于群众自建的文化设施,如民办博物馆、图书馆等,根据文化设施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每周对公众免费开放达42小时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文化活动

1、农村文化活动繁荣工程:由街道主办的大型文化活动或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观众在500人以上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每场次补助5000元至3万元。

2、特色文化创新工程:积极开展龙湾区特色文艺活动,并不断创新,如双十佳、音乐舞蹈节、视觉艺术展、乡村艺术团展演等。

3、文化精品创作工程:鼓励文化精品创作,创作音乐、舞蹈、小品、书画、摄影、文学参加省、市比赛,鼓励民间个人出版文学、书法、美术、摄影等书籍,每年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文化精品创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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