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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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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0日

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障村(社)组织有效运行,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行政管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本办法中村(社)包括行政村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改社区后独立运行的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董事会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对“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须配备1名报账员(出纳)并负责村集体报账工作。

董事长是财务负责人,行政村的经合社财务审核人为村委会副主任,未设副主任的,指定一名村委会委员作为财务审核人;村改社区后独立运行的经合社财务审核人,可指定党组织委员或董事会其中一名成员作为财务审核人。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具体工作,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中心)受村集体委托代理农村集体“三资”的核算、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三资”代理中心业务上接受区、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指导。

第五条  区纪委区监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龙湾办证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区纪委区监委负责行使权力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区司法局帮助做好村社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指导村社做好村集体经济合同合法性审查;区财政局负责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落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审计业务指导,依法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龙湾办证处负责指导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账、款、支票、财务印鉴分离管理。

报账员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 办理收支结算业务。除报账员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存款。

“三资”代理中心负责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账、明细账,并保管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  实行村(社)账户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严禁“多头开户”、白条抵库、私设小金库及坐收坐支。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要报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款项,统一使用“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销毁,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九条  推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执行村务卡制度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对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中的小额日常公杂费、因公差旅费等日常村务支出实行村务卡结算。对少量确需现金结算的支出,实行村级资金申请制度,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3000元。

第十一条  规范财务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的原始凭证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名。

第十二条  财务开支审批实行 “联审联签”制度。

10000元(含)以下支出,由报账员申请,监事会、代理会计、财务审核人审核,报村(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支付。

10000元-50000元(含)的支出,由报账员申请,监事会、代理会计、财务审核人、驻村干部(组长)、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报村(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支付。

50000元(不含)以上的支出,由报账员申请,监事会、代理会计、财务审核人、驻村干部(组长)、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人、街道农口分管领导审核,报村(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支付。

50000元(不含)以上的支出,抄告街道后再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实行月报账制度。“三资”代理中心须在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报账录入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开支抄告街道后支出。

(二)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村集体经济举债、收不抵支、经济相对薄弱村(社)发放村干部补贴、村(居)民福利等。

(三)严格实行“零”招待。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公款滥发补贴和财物:不得用公款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活动;不得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五)村干部不得用公款购买任何性质的商业保险。

(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征订报刊、杂志等刊物。

(七)严格控制老年人福利。老年人福利总额控制在上年经营性收入10%以内或人均1500元/年以内,具体由各街道细化标准。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征地补偿款管理。街道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三资”代理中心负责对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专款专用。留归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六条  实行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的收益,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其他等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其中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成员分配实行“按股分红”,分配方案抄告街道后报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债权债务明细登记簿,合理控制债务规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清收工作,及时清理回收农村集体账内往来、应收款项,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协同街道纪工委督促落实。对拖欠村集体租金或其他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进行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报“三资”代理中心核销账务。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中,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到户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依法确权登记,建立档案,并做好管理工作;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经营方式的承包方案由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复核后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产资源登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含办公设备)台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建立资产资源一宗一档,实行资产资源“身份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还须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和用途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须按“五议两公开”程序及时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资产资源清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一次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盘点,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按每年不少于30%的村(社)比例进行核查,加强对账外资产的查处和收回。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调整账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以直接经营,也可按规定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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